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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時間:2024-04-29 23:42:02 建筑工程類 我要投稿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部長 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設施或者通信網絡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施工;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為“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實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六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招標人邀請招標的,應當向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1.5%,且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費用明顯低于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的,方可被認定為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情形。

          第七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外,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自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起2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見附錄一)。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后,可不再發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除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外,還應當在“管理平臺”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內容、規模、技術要求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或者交貨時間和地點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公告;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業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七)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資格預審的依據。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文件格式;

          (四)項目的技術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

          (六)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

          (七)網絡與信息安全有關要求;

          (八)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所有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并能夠指導評標工作,在評標過程中不得作任何改變。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以顯著的方式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不滿足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否決的提示;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和調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勘察設計團隊人員;

          (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五)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六)技術支持與保障;

          (七)投標價格;

          (八)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十七條 監理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和業績;

          (三)主要監理人員及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大綱;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第十八條 施工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施工設備及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七)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投標價格;

          (三)技術標準及質量標準;

          (四)組織供貨計劃;

          (五)售后服務。

          第二十條 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鼓勵通信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第二十一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允許投標人中標的最多標段數。

          第二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已確定投資計劃并落實資金來源的,招標人可以將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集中進行招標。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有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或者有關貨物、服務的類型、預估招標規模、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對與工程或者有關服務進行集中招標的,還應當載明每個中標人對應的實施地域。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對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潛在投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明確集中資格預審的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并且應當預估項目規模,合理設定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不得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管理的規定。

          集中資格預審后,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繼續完成招標程序,不得直接發包工程;直接發包工程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在發售招標文件截止之日后,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和召開投標預備會。

          招標人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應當向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邀請。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劃分標段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上標明相應的標段。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不得開啟,并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存檔備查。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劃分標段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某一標段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該標段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對該標段重新招標。

          投標人認為存在低于成本價投標情形的,可以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并在評標完成前向招標人提交書面材料。招標人應當及時將書面材料轉交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開標,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招標人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開標時間和地點;

          (二)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等唱標內容;

          (三)開標過程是否經過公證;

          (四)投標人提出的異議。

          開標記錄應當由投標人代表、唱標人、記錄人和監督人簽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開標地點的,招標人應提前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確保其有足夠的時間能夠到達開標地點。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通信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掌握通信新技術的特殊人才經工作單位推薦,可以視為具備本項規定的條件;

          (二)熟悉國家和通信行業有關招標投標以及通信建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并具有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未因違法、違紀被取消評標資格或者未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個別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通過“管理平臺”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抽取過程進行遠程監督或者現場監督。

          第三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技術復雜、評審工作量大,其評標委員會需要分組評審的,每組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且每組每個成員應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的分組方案應當經全體成員同意。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其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與負責人享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三十三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收到低于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認為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招標人要求以某一單項報價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投標人經資格審查不合格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部分投標人在開標后撤銷投標文件或者部分投標人被否決投標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且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有效投標不足3個,評標委員會未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理由。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不少于招標文件載明的中標人數量的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評標委員會分組的,應當形成統一、完整的評標報告。

          第三十六條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開標記錄和投標一覽表;

          (三)評標方法、評標標準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四)評標專家評分原始記錄表和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五)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和投標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

          (七)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八)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九)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本人簽字、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其陳述的不同意見和理由。

          第三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依次確定排名靠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且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應當與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一致。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中標價格、預估合同份額等主要條款。

          中標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對中標人的中標份額進行調整,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調整規則。

          第三十九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務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要求。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見附錄二)。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建立完整的招標檔案,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保存。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文件;

          (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三)評標報告;

          (四)中標通知書;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檔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所有項目實施完成之日起30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三條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查閱、復制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必要時,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處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人自行招標,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二)未通過“管理平臺”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

          (三)招標人未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

          (四)確定中標人后,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一)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未載明所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二)招標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標人多輪次報價、投標人保證報價不高于歷史價格等違法條款;

          (三)不按規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四)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時未重新招標而直接發包;

          (五)開標過程、開標記錄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六)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限制、排斥投標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以招標文件未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評標結果。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或者集中資格預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通報制度,定期通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總體情況、公開招標及招標備案情況、重大違法違約事件等信息。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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