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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法規考點之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
1.未取得安全許可證擅自從事施工活動:責令停工,沒收違法所得,10-50萬罰款。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責令停工,限期補辦延續手續,沒收違法所得,5-10萬罰款。
3.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10-50萬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4.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1)沒有成功的: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不予受理或不予頒發,并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2)成功的:不正當手段取得后,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5.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后,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6.頒證機關違法的: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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