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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完美復習方法助你一次性通過2016年二級建造師考試
一、整理
這里所談的整理主要是指對前一階段聽課內容的整理。這個階段不需要花費很多時間,只需要對聽課的成果進行歸納總結就可以。在上課過程中,考生不一定要將老師講授的內容全部記錄下來。此時,需要借用其他同學的記錄將上課中所涉及的重點、難點、重點題型的變化都歸納到一起,形成完整的聽課記錄。
二、精讀
對考生來說,精讀耗時較長。精讀的效果將直接決定考生成績的高低,所以,考生要對此高度關注。
盡管考生都是生產上的骨干力量,時間非常緊張,但是,這個重要的階段卻絕對不可以小視。那么如何精讀?精讀到什么程度?
這里的精讀,指的是要逐字逐句地閱讀教材中的文字。一般來講,精讀應該有兩遍。第一遍精讀要達到對每一個詞匯都能夠正確理解。第二遍精讀要做到對教材中的文字的理解能達到一定的深度,能夠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知識點,并能讀懂語句的弦外音。
(一)正確理解
所謂正確理解就是明白了文字真正的含義,真正領會語句在這里所要表達的意思!斗ㄒ帯愤@門課不同于其它兩門課,有的語句是法律上的專有詞匯,而且會涉及很多外延的法律知識,要想正確理解這些語句還是有一定難度的。
例如,關于訴訟時效有這樣一段文字:“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期間內的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時效一般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對于消滅時效,后面進一步作了解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時效。但是,什么是“取得時效”呢?文字中沒有作進一步的解釋,考生就有必要查閱一下相關的資料來確認一下什么是“取得時效”了。
而在教材中,這樣的類似例子還有很多,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首先一一攻克。
(二)弦外之音
所謂弦外之音就是文中所隱含的意思,弦外音很容易成為考題。要解答出這樣的題型需要考生能夠真正理解教材,所以,考生必須要能夠真正理解這些弦外之音。
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分包的規定有這樣一條:“建筑工程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里就有隱含的意思,從“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句話中,我們可以看出分包單位分成了兩種:一種是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商,另一種是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分包商。顯然,這兩種分包上是互相排斥的,他們共同構成了分包商這個集合。對于總承包合同以外的分包商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這一點我們可以通過法條的原文直接得出。但是,總承包合同里面約定的分包商是否需要經過建設單位的認可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建設單位沒有認可那個分包商,他會與總承包商簽訂合同嗎?既然已經簽訂了合同,就意味著它已經認可了這個分包商。所以,我們可以從這個規定中讀出它的弦外之音——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經過建設單位的認可。
由于法律相對于其他科目的特殊性,這樣隱含著的語句在書中非常多。對于重點章節中這樣的句子,需要好好體會。
(三)能夠找到重要的知識點
作為考生,應該能夠對知識點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斷,這樣會提高學習的效率。書中重要的知識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數字型考點
這種考點很容易識別出來。由于其答案比較標準,很容易受到出題人的青睞。對于這樣的考點,雖然不必將所有的數字都記下來,但是對于重要條文中的數據必須要掌握。
例如,書中關于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法律后果中有這樣的規定:
●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沒有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這段文字來源于《建筑法》,應該說是很重要的規定。在這段文字中,有多處數字型考點,例如“三個月內”、“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超過六個月的”等都是屬于這種類型。
2.主體型考點
所謂的主體型考點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確定某些建設行為的主體是誰,也就是某些事情應該是誰去做的問題。這樣的考點答案唯一,也很容易出現在考題之中。
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報建的規定:
“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立項批準后,工程發包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報建登記手續,未辦理報建登記手續的工程,不得發包,不得簽訂工程合同。”
類似的建設行為,我們都要清楚是誰去做。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還是監理單位?
考生應該注意類似的知識點,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有很多。在這眾多的知識點中,我們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規之中這樣的知識點。
3.分類型考點
所謂分類型考點就是對某個事物如何分類的問題。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是很多,但是這樣的考點由于答案比較固定,也很受出題人青睞。這樣的考點非常容易出現在多選題中。
例如,書中有關于物權的種類的理論。有這樣的一段話:
物權可按如下劃分:
1)根據物權的權利主體是否為財產的所有人劃分。
● 自物權,又稱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權。
●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權利。
2)依據設立目的的不同劃分。
●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外國民法規定的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都是用益物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也屬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也指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權利。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都是擔保物權。
3)按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劃分。
● 動產物權,是指以能夠移動的財產為客體的物權。如外國民法中規定的質權和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留置權。
● 不動產物權,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如外國民法規定的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和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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