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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知識備考練習題及答案
一、單選題(共4題,共4.00分)
1、在債的發生依據中,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 )
A.無權代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無因管理
答案:D
解析: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參考教材P20。
2、引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是( )
A.合同 B.侵權
C.不當得利 D無因管理
答案:A
解析:任何合同關系的設立,都是在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的關系,每個工程項目都存在著數個合同,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但并不是每個工程項目都一定會發生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以及無因管理等情形。雖然它們也是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但并不是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因此,正確答案選A。參考教材P20。
3、某工程項目為趕工期而晝夜施工,嚴重影響了相鄰小區居民的休息,經現場勸阻無效,居民便成立維權小組與該施工企業談判,要求其停止夜間施工,并賠償2萬元作為撫慰金。關于該施工企業與相鄰小區居民之間的關系,以下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其間構成了不當得利之債 B.其間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
C.其間構成了侵權之債 D.其間沒有形成債的關系
答案:C
解析:由于該工程在夜間施工行為明顯侵犯了居民的休息權,對居民的正常生活作息造成嚴重影響,已經構成侵權,侵權行為產生的債被稱為侵權之債。因此,C選項正確。參考教材P20。
4、在施工合同中,就支付工程款而言,債權人和債務人分別是( )。
A.施工單位、建設單位 B.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C.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D.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答案:A
解析:建設工程債的產生,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債,債權人是施工單位,債務人是建設單位。參考教材P20。
二、多選題(共3題,共6.00分)
1、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 )承擔連帶責任,有其他人責任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A.監理單位 B.建設單位 C.設計單位 D.施工單位 E.質量監督單位
答案:B,D
解析:《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筑物缺陷損害責任的具體承擔,即建筑物沒有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存在對他人人身、財產的不合理危險,其損害責任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顯然,該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而且,沒有免責的事由。其中,“他人”指的是受損的一切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在內。正確答案為B、D。 參考教材P20。
2、建設工程債產生的依據由( )。
A.合同 B.侵權 C.公證
D.不當得利 E.無因管理
答案:A,B,D,E
解析:建設工程債產生的依據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雖然,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但是,它不產生債的關系。因此,正確答案為ABDE。參考教材P20。
3、某施工單位與A材料供應商簽訂了材料買賣合同,卻誤將貨款支付給B材料供應商,隨后施工單位索要回貨款支付給A供應商。關于本案中債的性質,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向A供應商支付貨款屬于合同之債 B.向B供應商支付貨款屬于合同之債
C.A、B供應商之間原本沒有債的關系 D.B供應商獲得貨款形成無因管理之債
E.B供應商獲得貨款形成不當得利之債
答案:A,C,E
解析:本題旨在區分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各自的含義。合同之債:任何合同關系的設立,都會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合同引起的關系,是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無因管理產生的債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參考教材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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