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外發加工管理知識要點
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的限制,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者(企業或個人)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最終復出口的行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加工貿易外發加工管理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外發加工
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的限制,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者(企業或個人)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最終復出口的行為。(2014年,海關對外發加工進一步放開,有新政策,下面有注明,果子注)
(以前,僅限產品加工過程中某道工序外發且不得改變物理狀態。但是,后來很多企業都胡來,根本不拿這當回事兒,海關還是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調整放開了這個限制,現在可以全部工序外發了。果子注)
二、受理單證
1、經營企業簽章的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
2、加工貿易外發加工貨物外發清單
3、經營企業與承攬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或協議
4、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外發給了某個人,那么就不再需要再提供生產能力證明和營業執照,拿承攬者(即受托人)的身份證就可以完成備案,果子注)
5、經營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證明(需要提示的同上,果子注)
三、監管規定
1、外發加工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進行
2、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否則就是深加工結轉了)。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只能一次承攬,不能轉手)
3、經營企業需要開展外發加工的,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并提交承攬加工合同或者協議、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經營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同前面要求一樣,注意個人的情況,果子注)
4、外發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準,可以不運回本企業(按照2014年21號公告,現在不需要海關批準,就可以不運回本企業,由經營企業辦理出口,由加工企業直接起運,果子注)
5、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以前要求承攬企業是保稅工廠,現在其實沒這要求了,都說了個人也可以的,果子注)。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的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四、不予批準外發加工業務的情形
1、經營企業、加工企業或者承攬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外發加工業務:
(1)經營企業、加工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且案件未審結的
(2)經營企業、加工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
外發加工的程序與保證金的收取與之前相比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以前外發加工需要在外發前備案,現在外發加工在貨物外發加工之日起3個工作日完成備案即可。即由原來的事前審批,變為了事后備案。關于保證金方面,現在只有全部工序外發需要交保證金外,其他情況無需再交保證金,如跨關區外發、貨物(含邊角料、殘次品)不運回的均不再交保證金。
五、重要提示(根據下面的“最新外發加工政策”整理)
海關在放寬了外發加工的限制條件的同時,也加強了外發加工的管理,企業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按時備案: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應當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管理規定自外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2、及時收發貨:企業應當在貨物外發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申報實際收發貨情況,同一手(賬)冊、同一承攬者的收、發貨情況可合并辦理;
3、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者;承攬者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
4、企業未按規定向海關辦理外發加工手續,或者實際外發情況與申報情況不一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最新外發加工政策
關于《辦法》第二十四條
(一)企業應當在貨物首次外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備案外發加工基本情況;企業應當在貨物外發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申報實際收發貨情況,同一手(賬)冊、同一承攬者的收、發貨情況可合并辦理。
企業外發加工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海關變更有關信息。
(二)以合同為單元管理的,首次外發是指在本手冊項下對同一承攬者第一次辦理外發加工業務;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首次外發是指本核銷周期內對同一承攬者第一次辦理外發加工業務。
(三)對全工序外發的,企業應當在外發加工備案時繳納相當于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保函。企業變更外發加工信息時,涉及企業應繳納外發加工保證金數量增加的,企業應補繳保證金或者保函。
(四)企業未按規定向海關辦理外發加工手續,或者實際外發情況與申報情況不一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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