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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師考試財政稅收經濟講義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制度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
一、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境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
企業所得稅是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征稅,是針對整個企業的利潤征稅。對納稅人在一年納稅年度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去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后的余額征收的一種稅,屬于收益類稅收的一種
二、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1、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
2、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
三、稅率
(一)法定稅率
居民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法定稅率為20%。
(二)優惠稅率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計稅依據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原則
1、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2、稅法優先原則。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三)虧損彌補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
五、收入確認
(一)收入總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入;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3、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三)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籌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四)一般收入項目的確認
企業銷售貨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貨物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貨物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貨物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結果能夠可靠計量的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核算。
六、稅前扣除(掌握)
(一)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
1、真實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2、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3、不征稅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則;4、不得重復扣除原則
(二)稅前扣除的主要項目
1、工資、薪金;
2、補充保險(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標準內的部分);
3、利息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 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按稅法規定 扣除。
4、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
5、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部分)
6、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7、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或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9、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10、境內機構、場所分攤境外總機構費用。
11、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禁止稅前扣除的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七、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資產稅務處理的基本原則
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1、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4年
(5)電子設備:3年
3、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稅務處理
1、生物性生物資產的折舊方法
生物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物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物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年限
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最短折舊年限為10年;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最短折舊年限為3年。
(四)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1、無形資產的攤銷
(1)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2)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少于10年;
(3)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準予扣除。
2、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五)其他資產的稅務處理
存貨的稅務處理
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業使用或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存貨的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存貨的計價方法: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八、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二)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抵免
1、直接抵免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免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據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我國實行限額抵免,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
抵免限額=境內、境外所得稅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2、間接抵免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抵免限額內抵免。
九、稅收優惠
(一)項目所得減免稅
(二)民族自治地方減免稅
(三)加計扣除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
2、企業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四)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免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五)加速折舊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所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六)減計收入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七)專用設備投資抵免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稅法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十、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二)納稅方式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納稅年度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四)預繳申報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五)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納稅義務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沒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沒有住所而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征稅對象:
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4、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 的所得;5、勞務報酬所得;6、稿酬所得;7、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利息、股息、紅利所得;9、財產租賃所得;10、財產轉讓所得;11、偶然所 得;12、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二、稅率:
個人所得稅按所得項目不同分別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
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35%。
3、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4、稿酬所得 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實際稅率為14%。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額:
工資、薪金所得
1、對于在中國境內任職、受雇的中國公民,其每月工資、薪金收入額允許減除2000元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對于以下四種人員,其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減除2 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允許減除28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3、在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合并計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公益事業捐贈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分項應納稅額=分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抵免規定
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抵免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稅收優惠
(一)免納個人所得稅
(二)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六、征收管理
1、自行納稅申報的納稅義務人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自行納稅申報的納稅期限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之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3)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
(4)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
(5)除上述情況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二)代扣代繳
1、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人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2、申報地點 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3、申報期限 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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