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出版資格考試輔導資料之著作權內容
著作權內容(掌握)
一、人身權(4項)
精神權利,除了發表權、署名權之外,還有:
(一)修改權
是指作者對其作品進行修改的權利。
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一則是便于作者能更好地反映自己的意志;二則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客觀事物的變化,人的思想、認識也在不斷地發展變化,作者也需要對其作品作必要的修改。作者享有修改權,他人不能強行干涉。作者還可以授權他人修改。
未發表作品:作者可以任意修改。
已發表作品: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損害他人(如出版社等)的利益。
(二)保護作品完整權
是指保護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權利。
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擅自刪除、變更、增添內容。目的在于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簡稱:"發署修保"
案例:
江姐、許云峰和甫志高到底什么關系--怎樣看待紅色經典的改編?
材料:憑什么再相信教科書:中學語文課本中的各色刪節(2009-07-10 ,南方網)
高一課本里,朱自清寫《荷塘月色》時,曾將點綴于荷葉之間的白花喻為"剛出浴的美人",采蓮少女蕩舟出湖,原來不是"載歌載舞",而是唱著艷歌去的,歌中唱道:妖童媛女,蕩舟心許……--這些輕度"涉黃"的細節也一并被剪除。
初二課本中,聞一多《最后一次演講》中,曾高度評價司徒雷登是"中國人民的朋友,一位和藹可親的學者,真正知道中國人民的要求的"。可惜那樣的時代不允許帝國主義代表享有如此正面的評價,只能是"別了,司徒雷登……"
"大改動,零稿費,零糾紛 "
"思想內容好"仍然是當時教材編寫的首要標準,即便入選作品的作者甚至表達不滿。張厚感在編輯臧克家《聞一多先生的說和做》時,把"抽紅錫包煙漂白了屋子"和"三個月不下樓不梳頭"給刪了,因為"這和1981年開始提倡的五講四美太不搭調了"。
改稿送上門,臧老不太高興,張厚感呵呵賠笑,趕緊指著文中一詞"眾物騰躍"說,"這個形容很漂亮,雖然講的是桌子上東西太亂了,但我堅持保留。"臧老笑了,"喲,你看出味道了。"遂達成妥協。
二、財產權(13項)
又稱"經濟權利""物質權利",是指可以為作者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
1.出租權:只針對電影作品、計算機軟件,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等不享有。
2.展覽權:只針對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和復制件。
3.表演權:分為公開表演、機械表演兩種。
4.放映權:電影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5.廣播權
6.攝制權:制片權
7.其他
簡稱:"復發出展、表放廣信、攝改翻匯"
三、鄰接權
(一)鄰接權的概念
作品的傳播者也稱為"鄰接權人",分為:
(1)出版者:版式設計權保護期為10年
(2)表演者
(3)錄音錄像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權、廣播權。
(4)廣播電臺和電視臺
對鄰接權人的保護水平沒有對著作權人那么高。
(二)鄰接權的種類與內容
1.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或者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權利。
2.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對其表演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3.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是許可他人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
4.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的權利,是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將其播放的廣播活電視進行傳播、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三)鄰接權人的義務
1.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如果演出是由他人組織的,由該演出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錄音錄像制作者: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制作記錄表演情況的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3.廣播電臺、電視臺:
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當取得制片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錄像制作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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