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寧省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包括村委會和村民小組,下同)的財務管理和監督,維護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紀委 財政部 農業部 民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財會〔2010〕4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09〕4號)和《遼寧省村級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遼政辦發[2003]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市按行政村、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
第三條 村集體會計核算實行 “村會計委托代理制”。“村會計委托代理制”辦公室應按此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條 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對村集體財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章 預決算管理
第六條 村集體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在編制預算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增收節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則。
第七條 財務預決算包括年度綜合預決算和單項預決算。重要項目和重點工程,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財務預決算方案由村委會提出,經民主理財小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鄉鎮經管站審核后,在公開欄中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第八條 村集體必須嚴格執行財務預決算計劃,不得隨意變更,無財務計劃的不得列支。因特殊情況需增加預算的,需經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鄉鎮經管站審核后執行。
第九條 年度終了或項目完成后,要組織檢查驗收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實際收支與預算方案的差異,編制決算報告,報鄉鎮經管站審核、備案,并在村務公開欄中向村民公開。
第三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條 嚴格按照帳、款、物分開管理的原則,貨幣資金由出納員(代理辦出納、村經管員)管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管理現金、銀行存款。村集體發生的各項收入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交代理辦入賬。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嚴禁私設“小金庫”、嚴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條抵庫。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制度,超過限額的應及時存入開戶行。
第十二條 建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定期盤點制度。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三條 代理辦要按規定設立帳戶,嚴禁多頭開戶。要嚴格執行支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代理單位進行獨立核算,并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嚴格堅持支票和印鑒分管制度。
第十四條 村集體發生提現、轉帳等業務,由鄉鎮代理辦出納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并按《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處理帳目。代理辦出納員應當定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帳目,村經管員要建立現金日記賬,及時與代理辦核對現金余額。
第十五條 禁止出租、出借銀行存款帳戶,不得鑒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為他人轉帳支票換取現金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 實行“雙印鑒”制度。即支取村集體資金,需代理辦和村集體同時加蓋各自印鑒后方可辦理提現或轉賬業務。代理辦財務專用章(大印鑒)由出納員保管,村集體負責人印鑒由村經管員保管,缺少任何一級印鑒和未經被代理單位財務負責人簽字,代理辦不得辦理提現或轉帳等業務。
第十七條 實行備用金制度。村集體的備用金數額一般控制在500-1000元,規模較大的單位、支付較集中的季節,備用金可控制在2000元以內。每筆開支或往來1000元以上的須通過銀行(信用社)結算。備用金具體限額由鄉鎮代理辦根據各村情況確定,組集體不采用備用金管理制度,實報實銷。
第十八條 村經管員負責按月領取備用金。領取時,須持本村財務責任人簽字的《備用金領用單》,經鄉鎮代理辦會計、主任審批后方可領取備用金。《備用金領用單》由鄉鎮代理辦出納員保管。嚴禁村“兩委”主要領導直接領取和支付備用金。
第四章 財務核算管理
第十九條 村集體財務核算實行“委托代理制”。代理辦必須在堅持集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財務審批權、以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按照會計核算主體獨立核算,分設賬戶(簿)。代理辦要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原則、要求進行核算,嚴格會計科目核算內容,不得更改和亂用科目。
第二十條 村集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截留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財產。
第二十一條 村集體應于各項支出結束15日內到代理辦核銷,禁止跨年度核銷。要及時結賬,并按季向縣級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切實加強對代理單位的票據管理,規范收支憑證和內部結算憑證等。要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統一制度、統一票據、統一審核、統一記帳、統一公
開、統一建檔管理。規范代理機構相關賬、證、表等各類票據格式。通過會計電算化軟件生成的各類憑證、賬簿等,格式必須符合統一要求。
第二十三條 規范鄉鎮代理辦和村集體各類票據的使用行為,嚴格按照會計業務流程規定操作。應當取得正式憑證的,堅決杜絕“白條”入賬現象。
第六章 開支審批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開支審批制度。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在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后,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再交村集體財務負責人簽字(蓋章)后,交會計人員審核記帳。對財務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代理辦不得辦理財務收支業務。
第二十五條 明確審批權限。村集體財務支出的審批權限:
(一)年度財務預算內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財務負責人審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的,由村兩委會集體討論審批;一
次性支出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兩委會會同村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審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須經村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審批。
(二) 未列入村里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內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由村財務負責人審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須經村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審批。
(三)村民小組財務支出的審批權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組財經負責人審批;300元以上的,須經本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審批。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各項費用。村發生的各項費用堅持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統籌兼顧的原則。
(一)取消村級招待費。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允許發生招待費,一經發現,按照誰批準誰承擔費用的原則處理。
(二)報刊雜志訂閱實行限額管理。村人口為1500人以上的,報刊雜志訂閱不得超過1500元;村人口小于1500人的,不得超過1000元。
(三)明確差旅費核銷標準。差旅費開支可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由鄉鎮自行確定,并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不得列支出租車費。
(四)嚴禁以任何形式進行公款旅游。禁止擅自用公款組織考察,確需組織考察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五)嚴禁濫發獎金、紀念品及各種補助。對村干部年終考核獎金按照誰考核、誰下文、誰負責兌現的原則,嚴禁在村集體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購置個人通訊工具。不得列支各種贊助費及村干部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保險等。杜絕村干部換屆選舉、節日慶祝、紀念活動等非生產性開支。
(六)上級業務部門安排的各種普查、疫病防治等工作所需經費應遵循誰安排、誰出錢的原則,不得由村集體列支。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資產清查制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八條 建立資產臺賬制度。村集體投資或者投勞形成的機械設備、建筑物、道路橋涵、農村水利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以及動
物、植物等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轉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或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由權屬單位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
第三十條 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同時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第三十一條 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管理者責任、經營目標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村集體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章 資源管理
第三十二條 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
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三條 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集體所有荒山、荒溝、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當
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第三十四條 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統一編號,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資源承包、租賃收入歸村集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土地補償資金專項管理制度。土地補償資金是村集體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所有部分,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土地補償資金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第九章 一事一議籌資酬勞管理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包括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道路修建、植樹造林、土地治理項目以及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其他公益事業項目。
第三十七條 村集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進行籌資籌勞要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預算、民主決定、上限控制、?顚S谩⑹褂霉_、專項審計”的原則,實行“一事一議”。
第三十八條 在籌資籌勞時,每人每年籌資總額和每個勞動力每年籌勞總工日,以及籌資籌勞的對象、程序、資金和勞務管理應當符合《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
勞管理辦法》和《遼寧省村級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村民同意以資代勞的,必須辦理書面手續;I資時,要開具“一事一議”籌資專用收據。
第三十九條 村集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和勞務,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合理規劃,分步實施,在年初提出“一事一議”項目和預算,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鄉鎮(區)政府審批和備案。
第四十條 村集體對籌集的資金,實行?顚S;對籌勞的工日進行計劃使用,做到“控制總量,平衡派工”,并建立出勞登記薄,進行歸檔。
第十章 工程項目管理
第四十一條 村集體除采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式之外,需要籌措資金興辦生產公益事業,如搞大型農田水利、道路橋梁、房屋設施、通水通電、土地整理等工程項目建設的(簡稱工程項目)應當執行本制度。
第四十二條 工程項目實施前,必須做好規劃、勘察和設計,提出工程預算,并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上報鄉鎮(區)政府審批,納入當年財務預算。
第四十三條 工程項目投資在萬元以上的,應在鄉鎮(區)政府、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招投標或者發包,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
第四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或者發包,其書面合同的工程造價、完工期限和質量標準等重要條款應由村集體研究決定,并經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方可有效。工程施工應當指派民主理財小組或懂得工程項目建設的人員監督,并按規定標準進行驗收。
第四十五條 工程項目承建方在施工中若出現質量問題,除責成采取補救措施,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外,還必須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工程項目竣工后,須向鄉鎮(區)政府提供工程決算報告,以及合同、收款票據等相關資料,進行財務結算和會計核算。工程項目的賬務處理結束后,所有相關的會議記錄、報告、會計憑證等,應當及時歸檔保存,并進行專項財務公開。
第十一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四十七條 村集體的資金不準公款私存;不準借支、平調和挪用;不準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做擔保抵押;如有往來確須產生債權的,應當經村委會集體研究、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實行。債權和債務超過1000元以上的,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行。
第四十八條 建立債權債務清查制度。代理辦要定期組織村委會開展債權債務清查、界定,及時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匯報債權債務情況。要建立村集體債權責任追究制度。對在規定內不能清回的債權,由責任人負責償還。
第四十九條 嚴格控制舉債。村集體支出要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按年初計劃執行,嚴格控制舉債,尤其要杜絕通過舉債興辦各種福利及形象工程等。
第五十條 嚴格舉債程序。村集體確需通過借貸資金興辦集體事業的,1000元以內的須經村委會集體研究、民主理財小組同意簽字后方可實施,并按照?顚S迷瓌t進行管理。
第五十一條 村集體向單位和個人借貸資金,借據必須加蓋村委會公章、經辦人簽字,同時附加民主議定書,否則視為無效。對違反規定造成債務的,由決策人和責任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 村集體的債權、債務等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會計核算,確認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五十三條 村集體借貸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清償應當及時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報,并進行財務公開。
第十二章 財產清查
第五十四條 鄉鎮(區)經管站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對村集體的財產清查工作,特別是要健全和完善固定資產臺賬管理制度,保證賬實、賬款、賬賬、帳表相符。
第五十五條 村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耕地、山巒、荒地、灘涂和水面;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六條 開展財產清查時,要有代理辦會計、出納和村財經負責人、村經管員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等參加清查,并確定清查的期限、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五十七條 村經管員負責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工作。對清查的財產物資要逐筆登記,并與帳面進行核對。如發現盈虧,及時向村委會報告,并由村委會查明原因,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五十八條 對未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按照年綜合折舊率10%的比例足額提取折舊;對盤盈的固定資產要計入其他收入;對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根據不同的原因進行分別處理,屬人為原因的,由責任人賠償;屬自然損耗的,完善有關手續,進行帳務處理。
第五十九條 對盈虧、報廢、未使用的其他集體資產進行處理時,應當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方可進行帳務處理。
第六十條 盤點現金出現長款或短款時,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對長款一時查不清原因的,要先入賬待履行有關程序后進行調帳;對短款的,要由村經管員個人承擔。
第十三章 財會人員
第六十一條 科學設置崗位。代理機構必須設置會計和審核兩個崗位,涉及資金管理的代理機構必須設置出納崗位,根據業務需要也可設置檔案管理等崗位,會計、
出納必須分開設置。會計崗位負責核查村級財務流程是否規范、手續是否完整,并負責填制會計憑證、賬務處理、編制會計報表等;審核崗位負責對代理機構的會計
崗位工作人員具體工作進行審核監督,對村級重大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出納崗位工作人員負責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相關業務。
第六十二條 代理辦主任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人兼任。財會人員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人員兼任或外聘財會人員。外聘的財會人員需經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考試,擇優聘用。每5至7個村可設1名記賬會計。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解聘。財會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上崗證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制和發放。
第六十三條 外聘財會人員的開支和代理辦所需辦公經費的來源標準,依據委托代理關系,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第六十四條 代理辦財務人員和村經管員要定期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各鄉(鎮)要為其培訓提供保障,落實好培訓經費。
第六十五條 代理辦財會人員主要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有關財會制度,財經紀律。
(二)參加各村財務計劃的編制和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三)審核村級財務事項,及時、準確地進行會計核算;對違規違紀的支出項目提出處理意見或退回原單位不予核銷;按月填報會計報表。
(四)定期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有關財務會計工作情況。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具體工作由各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
第六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實行委托代理后,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再設會計,設經管員1名。村經管員必須是村委會組成人員。村財會工作實行定期報帳制。
第六十八條 村經管員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本村年度財務計劃。
(二)具體負責本村集體資產的登記造冊等事務管理。
(三)負責收集、整理、審核本村級財務收支原始憑證,事項,按時完成報賬工作;對違規違紀的支出項目提出處理建議或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四)本村備用金的領取、管理,對其使用情況監督。
(五)負責本村的財務公開工作。
(六)負責登記村里備用金日記帳、上交資金日記帳等會計賬簿,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庫存物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登記簿和統計臺帳。
(七)鄉(鎮)村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四章 民主理財
第六十九條 村集體要成立民主理財小組,一般由3-5人組成,其成員應由依法召開的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在權屬內集體成員中選舉產生,其中1人擔任組長。民
主理財小組成員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步選舉,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十條 民主理財小組應由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威信較高的成員擔任。村干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兼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七十一條 民主理財小組有權參于制定和審議本村的財務計劃及財務制度。每月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并在《民主理財記錄簿》上記錄民主理財內容。
第七十二條 民主理財小組對本集體財務收支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對當月收入支出單據進行審核,對手續完備、符合制度、內容真實的憑證,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認可,對不合理開支有權拒絕簽字。沒有理財小組組長簽字的單據,不予核銷。
第七十三條 民主理財小組要認真聽取和反映集體成員對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切實履行職責,監督財務預決算制度的制訂和落實,監督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
第七十四條 民主理財小組有權檢查監督財務公開情況。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按時參加民主理財工作,對工作不認真、不履行職責或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序進行罷免。
第十五章 財務公開
第七十五條 村集體要在村民集中居住和方便閱覽的地方,設置固定的財務公開板(欄),進行財務公開。
第七十六條 財務公開內容主要包括:
(一)村級財務預算及計劃執行情況。
(二)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
(三)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轉讓、租賃及拍賣等收入情況。
(四)村級債權、債務情況。
(五)村與農戶之間往來帳目。
(六)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以資代勞資金的用途及使用情況。
(七)代收代繳費情況。
(八)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七條 公開的材料要真實完整,數字準確,格式規范,并由鄉鎮(區)代理辦主任、民主理財小組組長和村財經負責人、村經管員簽字。嚴禁有變相、漏瞞的
財務收支事項。重大事項應當逐筆、明細公開,非常規事項應當隨時公開。
第七十八條 公開時間至少一季度公開1次,并在季終了之日起7日內公開,并保留15天以上。公開材料應當按照財務檔案管理。
第七十九條 財務公開后,村主要負責人要安排專門時間,解答群眾疑問,保證群眾對農村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八十條 村經管員為財務公開的直接責任人,未按規定進行財務公開或財務公開的內容發生重大錯誤的,應追究村經管員的責任。
第八十一條 鄉鎮(區)代理辦要對村集體的財務公開進行檢查,凡是無故不按時公開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章 審計監督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對鄉(鎮)代理辦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要定期對鄉(鎮)代理辦實施全面審計,對所管轄的單位每2-3年要審計一遍,對重大事項和群眾關心、意見較大的財務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第八十三條 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債權債務、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及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四條 鄉(鎮)代理辦要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賬前審計制度,充分發揮審計前置關,對不符合規定的支出,堅決不予入賬核銷。
第八十五條 開展審計工作必須按照規范程序,使用標準審計文書,形成規范的審計處理意見和審計報告等資料。
第十七章 責任追究
第八十六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財經法紀,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不當,造成損失的,依據《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遼寧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第八十七條 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自日起實行,丹東市農村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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