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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與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與繳費比例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參保范圍: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包括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目前工傷保險的范圍擴大到所有用人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二、繳費標準:(《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2010年12月31日)
工傷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差別和風險程度,確定為五個:即0.5%;0.8%;1%;1.5%;2%。繳費基數同養老保險。
1.對金融產業、商貿零售、廣播電視文化教育衛生、各種服務行業等實行0.5%的工傷保險征收費率;
2.對電信郵政、新聞出版科技交流推廣、交通行業實行0.8%的工傷保險征收費率;
3.對房地產娛樂業、公共設施管理、農林畜牧漁業、紡織服裝制造業實行1%的工傷保險征收費率;
4.對農副產品食品加工業、紡織皮革皮毛制品業、木材家具加工制造業、醫藥造紙印刷化學纖維塑料橡膠金屬制品業、建筑運輸物流裝卸機械設備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水的生產供應業實行1.5%的工傷保險征收費率;
5.對石油煉焦化學原料化學制品制造業、有色金屬礦黑色金屬礦非金屬礦冶煉采選業、水泥制造煤炭開采其他采礦業等實行的是2%的工傷保險征收費率。
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即“三工原則”)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第1、2條款情形的,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第3條款情形的,按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四、工傷保險待遇(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一)醫療費和康復費用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處理。憑工傷認定結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
(二)、伙食補助費
工傷職工住院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實際住院天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補助標準為每天25元。
(三)在州外就醫的交通費及住宿費(伊州人社發(2014)38號文件)。
1、交通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火車硬臥、輪船三等艙、汽車票據實報銷;
2、住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限額憑據支付,按省會(含計劃單列市)所在地100元、地州市所在地80元、縣城所在地60元的標準予以報銷。
(四)配置輔助器具費用
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新人社發【2013】139號文件中配置目錄標準執行。
(五)生活護理費
發生工傷的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六)一至四級傷殘工傷待遇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以下待遇:
1、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的繳費工資為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二級傷殘為25個月,三級傷殘為23個月,四級傷殘為21個月。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七)五級至六級傷殘工傷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的繳費工資為標準:五級傷殘為18個月,六級傷殘為16個月。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以本人的工資為標準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4、經工傷職工本人自愿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享受待遇:
(1)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級傷殘11個月,六級傷殘10個月。
(2)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級傷殘27個月,四級傷殘24個月。
患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此標準基礎上增發30%。
(八)七級至十級傷殘工傷待遇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以本人繳費工資為標準:七級傷殘為13個月,八級傷殘為11個月,九級傷殘為9個月,十級傷殘為7個月。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關系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享受待遇:
(1)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七級傷殘9個月,八級傷殘8個月,九級傷殘7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患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此標準基礎上增發20%。
(2)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七級傷殘21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5個月,十級傷殘12個月。
(九)工亡待遇
1、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
3、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二項工傷待遇。
(十)、勞動能力鑒定費
自治區物價局定300元
五、不認定為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規定
(一)工傷轉診(伊州人社發[2015]25號)
工傷必須在社保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逐級轉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給予報銷。
(二)工傷報銷(經辦規程)
職工發生工傷后治療費用可先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墊付,墊付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向社保局申報,申報時必須在網上經辦系統中提交申請。社保局將對符合范圍的費用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提交支付。用人單位向我局提供收款收據后,工傷費用將撥付給單位,由單位再支付給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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