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隨著村官考試時間的臨近,很多考生應該對村官考試熱點很關心吧,不要急,下面YJBYS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2016年村官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憲法之國家賠償制度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
2016年村官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憲法之國家賠償制度篇
國家賠償制度之刑事賠償:
(一)刑事賠償的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
我國刑事賠償范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具體包括:(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扣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扣留措施,但是扣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二)刑事賠償的程序
我國刑事賠償程序,即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后,由法院最終解決。
1、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我國,賠償義務機關為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請求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后,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2、刑事賠償的復議程序
刑事賠償的復議程序是指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后,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者請求人對賠償金額有異議的,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由復議機關經審查而對賠償爭議作出決定的活動。
需要指出的是,當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時,請求人如果逾期得不到賠償或對法院所作的賠償決定數額有異議時,不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申請,而是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做出賠償決定。
3、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人請求賠償應當先向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人民法院的,請求人對賠償處理決定不服或逾期不予賠償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或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做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為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機關的,請求人則必須先經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三)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享有對軍隊內部刑事案件的偵查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