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考試行測中的常識判斷是考查考生平時知識積累的重要部分,這部分知識范圍廣泛包羅萬象,要求上知天文下曉地理,考生不僅平時要多觀察多積累,更要注意總結才能便于記憶。因此yjbys小編在這里總結了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希望能對各位考生帶來幫助。
在現實生活中,可能遇到這樣的情況:一般侵權行為導致損害,但當事人沒有過錯,過錯責任原則無法適用;特殊侵權行為導致損害,但存在免責事由,無過錯責任原則無法適用。并且不歸責,又會導致不公平情況的出現。因此,公平責任原則的產生,滿足了解決這些問題的需要。也就是說,雖然公平責任原則是我國民事責任領域的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但其適用具有補充性,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是分層次的,只有在不能適用其它歸責原則確定責任或者適用其它歸責原則會產生不公平后果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我國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這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基本條件,見于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對于“沒有過錯”,有學者指出應包括三層含義:“首先,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換言之,不能通過過錯推定的辦法來確定行為人有過錯。其次,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再次,確定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顯失公平。即損害的發生不能確定雙方或一方的過錯,而且認定或推定過錯也顯失公平。”
2、有較嚴重的損害發生。具體內容如前所述。
3、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責任原則彈性較大,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要求法官依據內心的公平、正義的道德觀念,來合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分擔損失以及如何分擔損失。但也正是因為這一特點,決定了公平責任原則在理論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責任在構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嚴格,行為往往不具有違法性,與損害結果之間往往也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僅僅是一種事實聯系等。另外,這一特點也可能造成實踐中法官對公平責任原則的濫用,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或者將所有依過錯責任原則難以處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