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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規模公司標準版章程

        時間:2024-10-15 16:34:13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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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規模公司標準版章程范本

          在現在社會,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小規模公司標準版章程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小規模公司標準版章程范本

          小規模公司標準版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小規模公司標準版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倳嫀熦撠煿镜呢攧諘嫻ぷ。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小規模公司標準版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小規模公司標準版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經批準,由作為發起人,采取發起設立方式/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注冊名稱

          第4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5條公司住所為:

          第6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7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8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一元。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7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萬股,占總股本的萬股,占總股本的萬股,目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如下:%;%;(注:根據公司情況,如果股東人公司公司數較少且不經常變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寫明,但這樣以來,每次股東變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18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ㄒ唬┫蛏鐣姲l行股份;

         。ǘ┫蛩鞋F有股東配售股份;

         。ㄈ┫颥F有股東派送紅股;

         。ㄋ模┮怨e金轉增股本;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19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

          第20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1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ㄒ唬p少公司注冊資本;

         。ǘ┡c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ㄈ⿲⒐煞莳剟罱o本公司職工;

         。ㄋ模┕蓶|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2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3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4條股東轉讓公司股份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完成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股東

          第一節公司股東

          第25條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6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其證明力優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證明文件。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ㄒ唬┕蓶|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ǘ└鞴蓶|所持股份數;

         。ㄈ└鞴蓶|所持股權憑證的編號;

         。ㄋ模└鞴蓶|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勒掌渌钟械墓煞莘蓊~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ǘ﹨⒓踊蛘呶晒蓶|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ㄎ澹┮勒辗、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勒辗伞⒐菊鲁痰囊幎ǐ@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ò耍┓、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8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對股東名冊確認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第30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ǘ┮榔渌J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ㄈ┓伞⑿姓ㄒ幖肮菊鲁桃幎☉敵袚钠渌x務。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31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竞喜ⅰ⒎至、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唬┬薷墓菊鲁蹋

         。ㄊ⿲酒赣谩⒔馄笗嫀熓聞账鞒鰶Q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2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ㄒ唬┒氯藬挡蛔恪豆痉ā芬幎ǖ姆ǘㄗ畹腿藬,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ǘ┕疚磸浹a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菊鲁桃幎ǖ钠渌樾。

          第34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電話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6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身份及登記事宜;

         。ㄋ模⿻⻊粘TO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7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8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砣说男彰;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ㄈ┓謩e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ㄋ模⿲赡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腥撕灻ɑ蛏w章)。

          第39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0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1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42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該臨時提案內容。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44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5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6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7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8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49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50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1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情況緊急時,召集人可臨時電話或傳真通知董事,也可以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

          第52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53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4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5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56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57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58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59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的財務;

         。ǘ⿲Χ、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菊鲁桃幎ǖ钠渌殭唷

          第60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1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62條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4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5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6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ㄒ唬┵Y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ㄈ┴攧諣顩r變動表;

         。ㄋ模┴攧涨闆r說明書;

         。ㄎ澹├麧櫡峙浔怼

          第67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8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69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0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1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2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3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4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大會議決定公司解散、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等原因解散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附則

          第75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大會。

          第76條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7條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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