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章程(通用8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章程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董事會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董事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營業期限: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公司實收資本為xx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及出資額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及其相應的金額)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董事會審核同意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對于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以及公司增資時,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規定。)
第十四條 股東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義務;
二、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
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第十五條 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閉產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以后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7.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具體通知時間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三)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六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公司董事會由 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內)董事組成。其中,股東董事由股東會代表公司股權過半數股東同意選舉產生,共-----名,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職代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選舉,共-----名。(注: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它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第二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注:法定代表人可由經理擔任,須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的產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權利: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決議,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 注:除《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董事會議事方式、表決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 備注:還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第三十三條 董事、監事、公司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其成員由股東會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選舉產生,公司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xxx名,公司職工代表xxx名。(注:股東人數較少或公司規模較小的,可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產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會主席由公司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
議應當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在不違背《公司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監事會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送交各股東審查。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注:公司規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須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自定,但至少在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或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公司董事會章程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XXX公司(簡稱“公司”)董事會履行股東賦予的職責,確保董事會能夠進行富有成效的討論,作出科學、迅速和謹慎的決策,規范董事會的運作程序,充分發揮董事會的經營決策中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XXX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對公司全體董事、財務負責人和公司所屬相關人員都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董事會的角色: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業務及日常管理,并加強本公司的治理,以盡力實現股東價值。董事會的角色是為本公司訂立策略,并對管理層進行有效監控及指引。
第二章 董事會的職權與授權
第四條 《公司法》第66條規定,董事會對市國資委負責,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 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董事會會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五、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董事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
六、制定公司的核心管理制度;
七、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公司總經理的工作;
八、監控策略實施情況,向管理層提供指引;
九、審查、批準及監控主要資本性支出、投資和策略性承諾;
十、董事會應審查內部監控系統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對本公司內部監控系統的檢查,包括財務、運營及風險管理等職能;
十一、批準全公司員工整體的薪酬方案;
十二、董事會亦有權要求管理層對董事會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行政支持,并有自行接觸高級管理人員的獨立途徑。董事會可以要求本公司管理層的任何成員及本公司任何員工參加董事會會議,或對任何董事提出的問題盡快作出盡量全面的響應。
十三、為履行職責,董事會有權進行任何所需的調查,有權聘請其認為必要的法律、會計或其它方面的'顧問或專家,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十四、如有需要,董事會應通過決議為個別董事提供獨立專業意見,以協助其履行對本公司的責任。
董事會行使上述職權的方式是通過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決定,形成董事會決議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董事會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
董事、公司總經理向董事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董事會能夠作出科學、迅速和謹慎的決策。
董事長可要求各部門責任人提供為使其作出科學、迅速和謹慎的決策所需要的資料及解釋。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職能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董事會應對該事項進行審議并作出決議。
第七條 為確保和提高公司日常運作的穩健和效率,公司施行董事長負責制。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將決定投資方案、資產處置、對外擔保、制定公司的債務和財務政策、決定機構設置的職權明確并有限授予董事長。
第八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公司董事會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董事會的組建方式、決策程序和行為,保證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xx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經營決策權,保障股東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董事會組成
第三條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董事會組成人數為7人。
第四條董事會成員任職資格、條件和行為準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五條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各方推薦人選,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成員選舉產生。
第六條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章董事會職責、職權
第七條公司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職責、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定公司的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
(四)審議批準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固定資產購置投資方案以及多元經營投資項目、購買有價證券、參股投資項目等計劃和對外提供的經濟擔保;
(五)審核由公司經營班子制訂的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并提交股東會批準;
(六)審核由公司經營班子制訂的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并提交股東會批準;
(七)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籌備股份制改造及上市方案,并提交股東會批準;
(八)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東會批準;
(九)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提交股東會批準;
(十)審議批準公司用工計劃和薪酬制度方案;
(十一)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財務總監等),以董事會決議公布任免決定,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推薦控股、參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人選,并負責以上人員的考核;
(十三)審議公司重大法律事項并授權處理;
(十四)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董事會工作機構的設置;
(十五)審議批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和股東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長職責、職權
第八條董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覺維護股東權益,自覺履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保守公司秘密;
(二)服從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并對決議的貫徹執行進行認真監督和檢查;
(三)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應盡義務;
(四)按照分工,認真做好本職范圍內的決策研究和監督工作;
(五)對自己行使的決策表決權承擔責任;
(六)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九條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董事會所議事項擁有表決權;
(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董事會;
(三)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查閱有關報表和資料,發現問題,向公司總經理及有關人員提出質詢;
(四)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五)受董事長委托,主持召開董事會、股東會。
第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兼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董事長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代表董事會定期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
(三)組織研究公司經營目標、方針和發展戰略;
(四)按照決策權限和程序,做到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
(五)自覺遵守公司董事會制度,協調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的關系,保證總經理依法和依據《公司章程》正確行使職權;
(六)加強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監控,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性,防止資產流失;
(七)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八)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會議,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負責董事會日常工作;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出資證明書及重要合同;
(四)簽署公司對外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董事會文件;
(五)提名推薦總經理人選;
(六)根據經營及法律事務需要,向總經理和公司其他人員簽署《法人授權委托書》;
(七)根據董事會決定,任免董事會工作人員;
(八)向董事會提名控股、參股公司的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人選;
(九)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裁決和處置權,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十)董事會授予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董事會機構
第十三條董事會設辦公室。董事會辦公室是董事會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由董事會秘書長主持工作。董事會秘書長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委任。
第十四條董事會辦公室、董事會秘書長主要職責:
董事會辦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董事長處理董事會的日常事務;
(二)受理提交董事會審議的議案;
(三)起草董事會文件和報告,建立完備的董事會資料檔案;
(四)了解及反饋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五)負責對外聯絡工作;
(六)辦理公司證券事務和法律事務;
(七)辦理董事會和董事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董事會秘書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擔任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保證公司有完整的組織文件和記錄;
(二)確保公司依法準備和遞交有關機構所要求的報告和文件;
(三)保證公司的股東名冊妥善設立和保存,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記錄和文件;
(四)辦理董事會和董事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五條董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戰略研究、決策咨詢、產權管理、考核獎懲等常設或非常設機構。
第六章董事會決策程序
第十六條投資決策程序:
董事提出的公司中長期規劃和重大投資決策方案,總經理提出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年度投資計劃,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主持咨詢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提出論證報告,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屬于股東會決策的,提請股東會作出決議。經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的方案或計劃,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財務預決算審批程序:
總經理組織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董事會。由董事長主持咨詢、審計等機構進行預審并提出評價審議報告,召開董事會通過,形成正式方案,提請股東會審批后,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檢查監督程序:
董事會對公司經營情況和總經理實施董事會決議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可要求并督促總經理或有關責任人予以糾正。涉及重大問題,可按程序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要求總經理或有關責任人限期糾正。
第十九條考核獎懲程序:
公司總經理及經理班子其他成員,每年應向董事會提交述職報告,由董事會考評機構進行考評,提出考評意見,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實施獎懲。
第七章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并列舉授權范圍。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的董事簽發,一般提前10天將會議議題、議程、時間、地點和有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與會人員收到會議通知后,應對需要表決的事項做必要的調研,如需了解某項議案的有關情況,可要求董事會辦公室提供必要的補充文件。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作出決議,對本制度第七條第(七)、(八)、(九)、(十一)、(十二)項所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外,其余所事項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即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表決采用記名舉手表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決議事項與某位董事有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應予回避,且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需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如果董事會已將擬表決議案的內容以書面方式發給全體董事,而簽字同意或不同意的董事人數已達到作出該項表決所規定的人數,即可形成有效決議,可不必再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形成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有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無異議記載或未出席會議又未委托代表出席會議的董事,視為無異議記載,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九條會議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由董事會秘書長負責保管。
第三十條董事會召開會議時,可通知公司監事會監事、公司總經理以及有關人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列席董事會會議的人員在會議上可以陳述意見,提出質詢或作出說明,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八章董事會議案及決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所議事項的議案由董事、監事會和總經理提出。
第三十三條向董事會遞交議案(草案)時,應一并提交該議案(草案)的說明文件、可行性分析報告、論證依據等材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案材料一般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10天或臨時董事會會議召開前3天,以書面方式遞交董事會秘書處。特別緊急重大的臨時董事會議,議案可于會議召開日當天提交。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處對董事會議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董事長決定是否作為董事會正式議案。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提請股東會審議的事項,應當由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決議,再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所決定的事項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應形成董事會決議,并以董事會文件的形式下發執行。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的決議由公司總經理等有關方面組織實施,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董事長、董事對決議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公司監事會對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章董事報酬和董事會經費
第三十九條董事報酬按股東會決定的數額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四十條董事會以及在董事履行職責所發生的費用,由董事長簽字后,在公司管理費中據實報銷。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董事會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山西美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一名。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聘任一名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其權利并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并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 負有的責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經過證券交易所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并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均應遵守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董事會秘書的聘任、解聘及任職資格
第六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員可以兼任董事會秘書。董事、其他高管人員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員、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的,則該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員)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由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擔任。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能夠忠誠地履行職責,并具有良好的處理公共事務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公司應當在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后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第九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后,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第十條 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后應當及時公告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資料:
(一)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二)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變更后的資料。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任職期間以及在離任后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違規的信息除外。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待辦理事項。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證券交易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后續培訓。
第十四條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派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或者第九條規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負責與證券交易所聯系,辦理信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
第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在一個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一)出現本細則第七條所規定情形之一;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三)在執行職務時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本細則、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第十六條 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證券交易所提交個人陳述報告。
第三章 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第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協助董事會行使職權時切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證券交易所有關規章制度,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董事會印章、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市規則、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上市規則、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 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上,并立即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十一)負責籌備公司境內外推介宣傳活動;
(十二)協助組織公司對外投資、再融資等資本運作工作;
(十三)根據董事會的授權或《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有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 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董事會秘書應嚴格履行職責,除接受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指導考核外,還必須根據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的規定,接受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指導和考核。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董事會秘書工作業績對其進行績效評價與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執行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董事會章程 5
(1)議定本公司的長遠規劃和經營方針。并報上級公司審定。
(2)依據公司的長遠規劃與經營范圍,討論和決定本公司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職責范圍,并報上級公司備案。
(3)討論和通過公司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4) 定和通過公司的年度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
(5)提出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免和獎懲的建議,報上級公司審定,討論和決定各部、室和管理處正副職人員的任免和獎懲。
(6)依據上級公司制定的工資政策和標準對本公司的.工資標準進行制定和修定。
(7)討論和議定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和職工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等重大問題。
(8)討論和審核有關購買房屋、汽車、開工建設等以及在xxx萬以上的非生產性設備、物品及開支,并報上級公司批準。
(9)根據工作需要作出授權的決議和討論其他重大問題。
公司董事會章程 6
為規范合伙經營的組建方式、決策程序和行為準則,保證合伙經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保障全體股東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經營組成及職責范圍
本合伙經營實行服務中心主任領導下的具體事務分工負責制,辦公地點在晉中學院新校區東區學生服務中心頂端閣樓,設立主任辦公室、財務部、市場運營部、后勤保障部、安全部。
一、財務部:
職責:建立規范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帳目的清晰準確,保證合伙人資金的安全。
二、市場運營部:
職責:負責學生服務中心的具體招商工作、對所有入住商戶的合同簽訂、檔案建立和行為規范的培訓等工作,對入住商戶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使其健康、文明經營,給學生創造一個和諧、溫馨的消費環境。
三、后勤保障部:
職責:負責學生服務中心的日常維護、環境衛生等工作,確保學生服務中心內所有商業活動的正常運行。
四、安全部:
職責:負責學生服務中心內的消防、禁煙、用電、防盜等。
二、行為準則
全體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自覺維護股東權益、自覺履行對股東權益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自覺保守秘密;
1、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2、未經全體合伙人批準,不得私自與其他利益方進行私下交易。
3、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不得從事損害全體合伙人利益的活動。
5、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伙人的財產。
6、不得挪用合伙人資金或者將合伙人資金借貸給他人;
7、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合伙人的商業機會。
8、不得將合伙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9、不得以合伙人的資產為自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10、未經合伙成員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任何機密信息。
三、獎勵與懲罰
為了更好的'維護全體合伙人的權益,增強合伙經營人員的責任意識,采取獎勵與懲罰并行制度。
1、全體合伙經營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對于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對于恪盡職守的予以補助。
2、對不能履行職責的,經全體合伙人表決通過,可令其退出合伙經營管理層,但保留其股東權利;
3、進行私下交易,損壞股東利益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經全體合伙人表決,收回其股權。
4、利用職權收受賄賂、謀取其它收入者,沒收其非法收入并令其退出合伙經營管理層,不再行使管理權。
5、恪守機密是每個股東應履行的最基本義務,泄露機密給合伙人造成損失的,產生嚴重后果的,經合伙成員表決通過,將不再參加管理工作,直至收回股權。
公司董事會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大學x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是依據教育部《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發〔20xx〕8號)文件精神,由x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和增城市x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合作舉辦的獨立學院。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決定成立x大學x學院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并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組織
第二條董事會由七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人,乙方委派四人。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副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出任。董事長擔任學院的法人代表。
第三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方委派可連任。董事在任期內,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職責或委派方需替換人選的,委派方應另行派人接替并書面告知董事會。
第四條董事為無薪酬職務。
第五條董事會集體行使董事會權力。
第六條董事會下設辦公室,成員由董事長任命,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三章職權
第七條董事會是學院最高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院院長,根據院長或甲、乙雙方的提名,決定聘任和解聘副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制定或審批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根據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審議和批準學院的總體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劃以及教學科研發展計劃;
(四)籌措學院發展所需的資金,審議和批準學院辦學經費的預、決算,批準重大開支項目,對學院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對學院的工作進行監督,定期聽取院長的.述職報告和工作匯報,檢查其履行職權及執行工作計劃的情況,實施任職和崗位考評;
(七)協調學院與x大學的關系;
(八)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清算等事宜;
(九)討論決定其它必須由董事會作出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董事的權利:
(一)聽取學院年度工作報告,對學院的發展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對董事會經費的使用進行審議;
(二)享有定期獲得有關學院建設與發展,以及教學和科研信息的權利;
(三)享有參加學院組織的有關學術會議、考察、訪問、調研等活動的權利;
(四)推薦新的董事,應邀參加學院重大慶典等活動。
董事的義務:
(一)維護學院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出席董事會議;
(三)關心和支持學院的發展,積極對學院的重大決策和舉措提供咨詢;
(四)優先向學院提供科研課題,積極與學院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合作;
(五)以聯合辦學、科技合作、人才培養及設立獎學金、獎教金、教育基金等方式幫助學院籌集辦學資金,支持學院辦學;
(六)積極協助和配合學院承接與經濟、科技和社會服務有關的重大課題與項目,促進學院與社會各界的合作。
第九條學院董事長經董事會授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通過決議、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和督導學院的人事和財務工作;
(三)審核批準學院上報的用人計劃、教職工編制、工資方案;
(四)批準學院院長提議聘任或解聘的中層管理干部和正高職稱的教學科研人員;
(五)審批對學院教職工的學期及年度考核結果;
(六)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董事長行使的職權;
(八)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職權;需要董事會授權的,由董事會再行授權。
第四章會議制度
第十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學期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該項職責的,可以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建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至少十日將會議安排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注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實行集體決策,采取一人一票和與會董事多數贊同即表決通過的原則(第十三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與會董事對其投票須簽字確認并承擔責任。當贊同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或其授權代表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十三條董事會會議討論以下重大事項的決策時,應當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院長;
(二)修改、補充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清算等事宜。
(六)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的議程、決議事項及決議結果應有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會議董事簽到薄及代理出席委托書等應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五章董事會的解散
第十五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自行終止、解散:
(一)雙方合作期滿且不續期的;
(二)學院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學院董事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20xx年3月26日起施行。
公司董事會章程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謝忠煥投資興建舉辦唐河縣文峰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章 組 織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后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章 職 權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并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唐河縣文峰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唐河縣文峰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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