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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時間:2024-10-18 13:17:41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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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通用14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通用1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通用14篇)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1

          有限公司章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由一方共同出資設立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__萬元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出資時間股東(名稱)姓名證照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人民幣)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公司設立執行董事,由股東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七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決定采取書面形式,簽字后制備于公司,公司設立經理1名,由股東擔任或聘任(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投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八條 公司設立監事1名,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公司會議;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接受《公司法》規定的監事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四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資人取得投資利潤。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投資人決定。公司不得彌補公司虧損和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6)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備案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各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本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業經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公司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主營:(略)

          兼營:(略)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方式:(略)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方針:(略)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條 公司股票采取股權證形式。公司股權證是本公司董事長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本分為等額股份,注冊股本為_股,即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本構成:發起人股:_股,計_萬元,占股本總數的_。其中:社會法人股_萬股,占股本總數的_。內部職工股_萬股,占股本總數的_。

          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_元。法人股每一手為_股;內部職工股每一手為_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可用國外的機器設備、廠房或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作價認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為公司必需的;

          2.必須是先進的、并具有中國或外國著名機構或行業公證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書)有效狀況及其技跣閱艿仁滌眉壑底柿希?

          3.作價低于當時國際市場價格,并應有價格評定所依據的資料;

          4.經董事會批準認可的。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職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并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須由公司加蓋股票專用章和董事會董事長簽字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票的發行、過戶、轉讓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專門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登載3天,從登報之日起30天內無人提出異議,經公司指定的代理評判機構核實無誤,可補發新股票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原股票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票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在45天內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發展,經董事會并股東大會決議,可進行增資擴股,其發行按下述方式進行:

          1.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2.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

          3.派發紅利股份;

          4.公積金轉為股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留有印鑒及簽字式樣)為股票的所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四章 股東、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余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鑒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5.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能交納股金,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同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認購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批準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對公司發行債券、拍賣資?約胺至、合并、?謾⑶逅愕戎卮笫孿鈄齔鼉鲆椋?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7.修訂公司章程;

          8.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董事缺額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占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臨時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名冊已登記、擁有或代表普通股_股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持有本公司當屆股東會的出席證。出席證應載有股東姓名、擁有股數、大會時間、公司印鑒、簽發人和簽發日期。

          第三十六條 股東可書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條為限)出席股東大會并代行權力,受委托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持股東的出席證書、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

          1.普通決議應由持公司普通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股東1/2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2.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額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以出席股東2/3以上表決權通過。上款特別決議,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條第2、4、5、8所列事項做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每一普通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由董事長簽名,10年內不得銷毀。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由_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_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_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第四十五條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會議并表決。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系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第四十九條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為_人,其中_人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另外_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會2/3監事同意當選和罷免。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并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幫助復審;

          5.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名。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審計主管、律師)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十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4.決定對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辭退;

          5.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6.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限制權力;

          2.免除現任職務;

          3.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年度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書面證明,由財務委員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公司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交納稅款,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條 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比例為:

          1.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10%;

          3.任意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為:(略)

          以上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狀況和發展需要擬定,經股東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六十八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兩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決算后進行。分配股利時,采用書面通告或在指定報刊公告。

          第六十九條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現金;

          2.股票。

          第七十條 公司實行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勞動人事和工資福利

          第七十一條 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并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制定公司規章細則。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變化,應依據其變化相應修改。

          第七十二條 公司招聘職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十三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分別制定企業用工、職工福利、工資獎勵、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制度。

          第七十四條 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條 公司章程根據需要可進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七十六條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2.按規定將上述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七條 公司變更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終止并進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嚴重受損,無法繼續經營;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3.公司設立的宗旨業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

          4.公司宣告破產;

          5.股東會決定解散。

          第七十九條 公司宣告破產終止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債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依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終止的,董事會應將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終止公告。公司應在終止公告發布之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八十二條 清算組成立后,應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業務;

          3.收取公司債權;

          4.償還公司債務,解散公司從業人員;

          5.處理公司剩余財產;

          6.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處理,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向其移交。

          第八十五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八十六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和依法律規定應交納的稅款附加、基金等;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七條 清算組未依前款順序清償,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違反前款所作的財產分配無交,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并可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后,清算組應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第八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補充和修訂之決議,以及董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度,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與法律和現行國家政策不符之處,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準,并應按法律和政策之規定及時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經創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并經_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自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_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或股東名稱(法人獨資)

          第七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萬元,出資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础⑴鷾蕡绦卸碌膱蟾;

          5、批準監事的報告;

         。、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埂Q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础⒅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病⒔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础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丁⑻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薄z查公司財務;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场攬绦卸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_____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

         。、資產負債表;

         。病p益表;

         。、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二十一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薄⒄鲁桃幎ń洜I期限屆滿;

         。、股東決議解散;

         。、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础⑵飘a。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病⑼ㄖ蛘吖鎮鶛嗳;

         。、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清繳債權、債務;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贰⒋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ㄈ┣逅憬M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_____式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股東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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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_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英文名稱:____________。英文縮寫: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____________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____________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___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___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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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八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同共有財產,合伙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也不得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關系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十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一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ǘ┍締挝回撠熑说耐七x權和被推選權;

         。ㄈ┨嵴埿薷恼鲁毯陀嘘P規章制度;

         。ㄋ模┍O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ㄎ澹┩顺龊匣;

          (六)查閱合伙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ㄆ撸┝私獗締挝唤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ㄈ⿲Ρ締挝坏膫鶆粘袚B帶責任。

          第十三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ㄈ┠甓蓉攧疹A算,決算方案;

         。ㄋ模┨岚笝;

         。ㄎ澹┰黾娱_辦資金的方案;

         。┍締挝坏姆至ⅲ喜⒒蚪K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醫院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醫院的副院長、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ò耍﹥炔繖C構的設置;

         。ň牛┲贫▋炔抗芾碇贫;

         。ㄊ⿵臉I人員的工資報酬;

         。ㄊ唬┨幏重敭a;

         。ㄊ┳兏Q;

         。ㄊ┤牖锘蛲嘶;

          第十四條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為合伙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

          (二)檢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ㄋ模┓,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四章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八條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二十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ㄈ﹫绦斜締挝皇聞沼胁徽斝袨椋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ㄒ唬┖匣锶说某鲑Y;

         。ǘ┱Y助;

         。ㄈ┰跇I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ㄎ澹┚栀;

         。┢渌戏ㄊ杖搿

          第二十三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ㄒ唬┩瓿烧鲁桃幎ㄗ谥嫉;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ㄎ澹┎痪邆浞ǘê匣锶藬档摹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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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應表述實繳情況。)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_1__名,由股東決定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场⑦x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础⒁勒辗、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浮⑻岚笝;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薄磿r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公司在辦理開業注冊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薄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场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贰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保、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础⒅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丁⒅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贰⒅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保啊⒅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丁⑻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浮绦卸率谟璧钠渌麢嗔。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丁⒁拦痉ǖ囊幎,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薄⑶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病⒅Ц堵毠すべY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繳納所欠稅款;

         。础⑶鍍敼緜鶆。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資設立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甘肅省慶陽市慶城縣北區慶陽路33號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5條公司經營范圍:煙酒、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飲料、茶葉、化工產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品除外)、辦公、文體用品及耗材、計算機及輔助材料、辦公家具、衛生潔具、建筑材料、電子產品批發零售;通訊工程、網路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水電暖安裝工程、防水保溫工程、打字復印、寫真噴繪、戶外燈箱、廣告牌匾制作;安全類泥漿固化等(依法須批準的項目,井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7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8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

          股東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9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股東的認繳出資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幣600萬元足額繳納。

          第10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駛股東權利。

          第11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2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準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12)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13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栗海霞。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14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定;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職權;

          第15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其他職權;

          第17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聘任連任。

          第18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鄉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6)其他職權;

          第19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執行董事或(經理)栗海霞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ㄈ┲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ㄋ模┲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ㄎ澹┲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ㄆ撸┨崦窘浝砣诉x,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ò耍┲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小型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14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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