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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需要股東簽署嗎
公司章程修正案需要股東簽署嗎?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應該是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你可以去想,憲法的修正案能否由委員長簽字就生效了?公司的章程如何修改呢?公司法將其列入股東會特殊表決事項(2/3表決權),這就是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那么與此對應的應當是有限公司股東的簽字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于股東大會與有限公司股東會的人數和形式有別,比較適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章程修正案這種形式,公司登記條例中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修正案的規定是與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及同時審查相對應的,不能孤立適用該條款和孤立審查章程修正案的簽認方式,否則,修改章程這種最嚴格最審慎的事,豈不反而變成由一個人說了算的簡單之事,屆時股東會否認章程修正案或股東對登記的章程修正案提出異議,登記機關是否可以主張"我是形式審查,不負責實質審查"?或者說我是依法審查,因為公司登記條例就是這么規定的?那不是為法定代表人私自篡改公司章程大開方便之門嗎?嚴格地肯定地說,公司登記條例中該條規定是有缺陷的。
公司權力機構的職權列表
1、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
(七)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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