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章程
集體企業章程是什么呢?大家是否清楚集體企業章程要如何寫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集體企業活動行為,保護企業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企業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經濟促進法(草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由XXX發起,于XX年X月X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企業名稱:XXXXXX,注冊資金X萬元。
本企業法定代表人:XXX
本企業住所:XXXXXXXXX,郵編:XXXXXX。
第三條 本企業按照“集體辦、集體管、集體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成員地位平等,共同勞動,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資產共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企業業務范圍:XXXXXXX。
第五條 本企業由成員共同出資,出資應當作為債務從每年提取的公積金中逐步償還,并按當年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的1.2倍支付利息。具體出資方式為:貨幣現金。
本企業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企業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該成員占全體成員的勞動股權比例對企業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企業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企業可以獨資興辦本企業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企業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 本企業在XX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為本企業成員。
第十條 加入本企業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
(二)經本企業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本企業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企業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企業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按照章程規定向本企業索取出資本金和利息;
(五)查閱本企業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對本企業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企業。
第十二條 本企業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的成員,在本企業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多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企業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企業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企業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企業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四)積極參加本企業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企業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企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業務生產,履行與本企業簽訂的相關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企業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企業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企業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企業或者本企業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應向本企業的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本金抵消其對本企業或者本企業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 按照《集體經濟促進法(草案)》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企業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應得未發放盈余以及產生的利息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企業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其賬戶內記載的該成員占全體成員的勞動股權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企業虧損及債務。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企業已訂立的有關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企業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六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企業章程、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企業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企業對被除名成員,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企業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本企業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5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1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企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企業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企業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企業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選舉決定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十一)決定企業機構的設置、各崗位的工資標準、人員的進出等事項;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審議企業的具體規章制度;
(十四)決定本企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每年召開2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5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執行監事可以在3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企業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做出決議,須經本企業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企業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企業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4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3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企業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提議任免本企業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企業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企業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經營管理負責人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企業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任免本企業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書面文件;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企業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本企業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
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企業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企業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企業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須在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二條 本企業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任免,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企業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任免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任免除應由理事會任免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企業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企業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企業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企業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企業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企業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企業交易的收款據為已有;
(四)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企業的相關領導職務;
(五)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企業成員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 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企業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企業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企業財務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企業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8日定期財務公開制度。
本企業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企業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本企業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成員個人出資、成員的勞動股權比例和成員的應得未發放盈余。
第三十九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企業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其他人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企業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二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企業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償還債務和支付利息。
第四十三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企業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四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思想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思想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
第四十四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企業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一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五條 本企業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企業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本企業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企業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企業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企業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四十八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照下列規定分配給成員:
(一)用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發放效益工資,按成員當年參加本企事業工作時間占全體成員全年工作時間的比例分發給成員;
(二)用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發放勞動股權分紅,按成員加入本企業參加工作的累計時間占全體成員加入本企業參加工作累計時間的比例分配給成員;
(三)按成員加入本企業參加工作的時間進行勞動股權分配,一直到退休年齡個人在本企業退休為止。成員退休后每年仍然參加企業勞動股權分紅,一直到離世為止。企業每一位成員的勞動股權不能變現、不能轉讓,在個人離世后股權無償捐獻給企業所有成員,不能作為遺產留給后代。如果個人自愿退出企業或被企業開除,股權也必須無償捐獻給企業所有成員;
(四)成員所應得的盈余可以從企業領回,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存入自己所在企業的個人帳戶內,每月從企業領取當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的1.2倍的利息。
第四十九條 本企業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企業的債務由成員按其賬戶內記載的該成員占全體成員的勞動股權比例分擔。
第五十條 監事會負責本企業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的要求,本企業委托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構對本企業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企業根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 變更 解散 清算 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企業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企業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企業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企業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企業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四條 本企業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5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企業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企業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企業成員和債權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本企業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成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本企業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企業清算完畢后,于10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企業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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