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與公司章程
合伙協議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區別?大家知道兩者的不同嗎?
在法律上,合伙協議是指股東之間就要發起設立的一個組織,包括股權架構和相關的權利架構、出資等,是很初始的權利義務的約定,主要是公司用的協議;通俗理解意義上,合伙協議就是合伙人之間的一種游戲規則、權利義務的規范和約束。
從法律上,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公司、股東、高管等的所有行為規范都必須遵守這個最高的規則。公司法的公司章程是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一定要簽署股東協議,但是必須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約束力比較廣,對公司本身,對股東、監事、董事都具有約束力。工商局有要求必須用他們的范本,而且是不能更改的,因為他們審查起來比較麻煩。建議在設立公司章程的時候可以按照他們的范本,交上去以后再做一個章程修訂案。
合伙協議并不是一個必備的法律文件,要約定也可以,不要約定也不影響。不過我們建議公司還是要簽股東協議,因為股東協議的內容和公司章程還是不一樣的。
關于約束力,合伙協議屬于協議,就是協商,可以討價還價,合同具有相對性原則。合伙協議的約束力相對比較窄,有參與才有約束,所以這是股東之間的一種任意性的合同,但不能約束協議外當事人。公司章程的約束力比較廣,是法律必備的文件,公司章程可以約束公司的行為。
合伙協議僅僅是合伙人之間的一種約束,但如果協議寫得好,對合伙人之間而言,其重要性比公司章程還要重要。
如果兩者之間起沖突了要怎么辦?
先有合伙協議,再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有備案的,在工商局可以對外查詢。而合伙協議是內部協議,不可對外披露。
a、如果合伙協議在前面,公司章程在后面,毋庸置疑,后面的肯定優先于前面的,因為有登記的協議的效力肯定優于沒有登記的,有備案的優先使用。
b、如果公司章程已經交上去了,后來又做了一個合伙協議,這種情況下按照生效時間前后來解決。
我的建議是公司要先有一份合伙框架協議,公司設立時,提交公司章程,然后股東之間再簽一份正式合伙協議,這樣就把合伙協議生效的時間后推了。約定如有沖突,效力會優先于公司章程,這是技術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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