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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筑公司章程

        時間:2024-05-21 01:14:5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孫克述、潘治國、蘇維康、晏合要四人共同出資、設立六盤水盛峰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六盤水盛峰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貴州省六盤水市水城縣發耳鎮永安路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園林綠化、土石方拆遷爆破工程承包;房屋拆遷代理、水利建筑、樁基礎工程。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600萬元整 。

          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實繳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 實繳額 比例 孫克述 413026197402151210 貨幣 180萬元 180萬元 30% 潘治國 520203197111070217 貨幣 180萬元 180萬元 30% 蘇維康 520221199011254539 貨幣 180萬元 180萬元 30% 晏合要 52020119721225563X 貨幣 60萬元 60萬元 10%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出資時間

          第七條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應在公司設立之時,首期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之內繳足)

          第六章 股東的權力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 其他權利。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 在公司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 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一級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的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由出資方委派或推薦產生,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的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與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息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

          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

          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簽署本管理制度;

          (十一) 代表公司簽署本管理制度;

          (十二)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

          處置權,但這類裁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凍死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

          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

          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2月底前交各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以工商登記機關核定為準,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 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犯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 宣告破產。

          第二十九條 公司清算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隊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做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七份,股東代表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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