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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收費標準
一、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收費標準
(一)開業登記費每戶收取二十元,發放營業執照,不另收費。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記、換發營業執照一 次,收費二十元。
(二)變更登記費每戶每次收費十元。
(三)補(換)發營業執照的,每次收費十元。
(四)自愿領取或自愿增領營業執照副本的,每個收取成本費三元。
(五)個人合伙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或換)發營業執照、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等,比照個體工商戶收費標準執行。
(六)鄉以下的農民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開業登記費每戶收取十八元。
(七)邊遠貧困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暫不發照,不收個體工商戶登記費。
(八)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憑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經收費單位核實無誤后免交管理費、登記費,此項優惠政策暫定執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準
(一)、對從事購銷活動的,按營業額的1.2%收取。
(二)、對從事勞務活動的,按收入總額的1.6%收取。
(三)、對在鄉鎮及鄉鎮以下從事購銷、勞務活動的個體戶,分別按營業額的0.4%和勞務收入的0.8%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四)、對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凡已收取集貿市場管理費的減半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1、從事購銷(工業品、農副產品)活動的按成交額或營業額的0.6%收取。
2、從事勞務(運輸業)活動的按成交額、營業額或受益額的0.8%收取。
3、在鄉鎮及其以下集貿市場從事農副產品經營的按營業額的0.2%或按勞務收入的0.4%收取。
(五)、邊遠貧困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三、集貿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
(一)進入集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設施和管理服務機構,有若干個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專業性、綜合性的批發、零售市場)經營的單位、個人(是指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各種定期或不定期的民間物資交流會,商品展銷會、交易會,早市、夜市,以個體戶租賃經營為主的商場、商業街、商業攤群,按以下標準收取集貿市場管理費:
1、從事大牲畜交易的按成交額的0.8%收取。
2、經營工業品的按成交額的0.8%收取。
3、經營農副產品的按成交額的1.6%收取。
4、從事勞務活動的按成交額的1.6%收取。
(二)在鄉鎮及鄉鎮以下集貿市場上從事農副產品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執行工業品、大牲畜集貿市場管 理費收費標準,按成交額的0.8%收取。
(三)進入集貿市場經營自產自銷農副產品的農民,免交集貿市場管理費。
收費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414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關于涉及農民負擔部分收費項目修改意見的通知》(計物價〔1993〕17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2〕57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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