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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建市[2007]230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后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我部組織制訂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部建筑市場管理司聯系。
附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依據《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申請材料內容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初始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復印件;
3、企業章程復印件;
4、驗資報告(含所有附件)復印件;
5、主要辦公設備清單、辦公場所證明材料(自有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6、技術經濟負責人的身份證、任職文件、個人簡歷、高級職稱證書、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的復印件;
7、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的身份證、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含變更記錄及續期記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及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的復印件;
8、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以上職稱專職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及從事工程招標代理經歷證明的復印件;
9、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10、評標專家庫成員名單。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升級申請,需提供本實施意見第(一)條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正本、副本(含變更記錄)復印件;
2、工程招標代理有效業績證明,包括:工程招標代理委托合同、中標通知書和招標人評價意見(中標通知書或評價意見應有主管部門備案章的復印件);
3、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報表說明)的復印件。
(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延續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復印件;
3、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正本、副本(含變更記錄)復印件;
4、技術經濟負責人的身份證、任職文件、個人簡歷、高級職稱證書、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的復印件;
5、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的身份證、注冊執業資格證書(含變更記錄及續期記錄)、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及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的復印件;
6、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以上職稱專職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及從事工程招標代理經歷證明的復印件;
7、工程招標代理有效業績證明,包括:工程招標代理委托合同、中標通知書和招標人評價意見(中標通知書或評價意見應有主管部門備案章)的復印件;
8、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確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有效期內市場誠信行為信息檔案情況。
(四)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的,由建設部負責辦理。機構應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原有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
上述規定以外的資格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具體辦理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其中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證書編號發生變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需報建設部核準后,方可辦理。
(五)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改制、重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資格的,除提供(一)、(二)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改制、重組、分立、合并情況報告;
2、上級部門的批復(準)文件復印件;或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改制、重組、分立、合并或股權變更等事項的決議復印件。
(六)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向擬遷入工商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原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格變更的書面意見;
2、資格變更前原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注銷證明及資格變更后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復印件。
其中涉及到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受理的申請材料報建設部辦理。
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參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報材料應包括《申請表》及相應的附件材料;《申請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業績證明材料應獨立成冊),并注明總冊數和每冊編號;
、附件資料應按上述“申請材料內容”的順序排列,編制標明頁碼的總目錄。復印資料關鍵內容必須清晰、可辨,申請材料必須數據齊全、填表規范、蓋章或印鑒齊全、字跡清晰;
3、附件資料裝訂規格為A4(210×297mm)型紙,建議采用軟封面封底,并逐頁編寫頁碼;
4、專職人員資料的排列順序,除按照 “申請材料內容”的順序排列外,《申請表》中人員表格中名單的排列也應與上述順序相同;
5、工程招標代理業績證明材料應當依照《申請表》中填報的項目順序(按時間先后順序)提供,同一項業績的工程招標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和業主招標人評價意見應當裝訂在一起,三項材料缺一不可;
6、甲級招標代理資格申請,應登陸建設部網站(http://www.cin.gov.cn),通過建設工程資質審核專欄,填報申請數據,進行網上申報。
二、受理審查程序
(八)受理審查
1、資格受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對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的資格申請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資格初審部門應當對申報的附件材料原件進行核驗,確認各項材料與原件相符,并在申報材料上加蓋“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印章;
3、資格許可機關可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資格許可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提出質疑的,招標代理機構應予配合,做出相關解釋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5、資格許可機關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申請材料、審查記錄和審查意見、公示、質詢和處理等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等應歸檔并保存五年;
6、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查公告在建設部網站發布;乙級和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公告發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九)資格延續
1、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于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格許可機關提出資格延續申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如需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應按首次申請辦理;
2、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延續申請,應當通過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3、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認定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且業績、專職人員條件滿足資格條件要求的,經原資格許可機關同意,可延續相應資格證書的有效期。不滿足資格條件要求的,資格許可機關不予資格延續。
(十)資格變更、改制、重組、分立與合并
1、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改制、重組后不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當按其實際達到的資格條件及《認定辦法》申請重新核定;資格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照變更規定辦理;
2、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認定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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