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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外資分公司指南
外資企業分支機構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有哪些?相關的注冊指南大家了解多少?
一、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開業登記
(一) 應當具備的條件:
1、隸屬企業必須注冊資本全部到位,企業正常運轉;
2、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4、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5、有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6、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7、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二) 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表;
2、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文件和原登記機關同意外出 設立分支機構的核準函;
3、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4、隸屬企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需原登記機關蓋章有效);
5、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6、隸屬企業注冊資本到位的驗資報告;
7、隸屬企業上月的資產負債表;
8、合資(合作)公司合同復印件(獨資公司為章程復印件);
9、場地使用證明(租房協議及產權證);
10、隸屬企業撥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撥款證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二、外資代表處的設立
一、什么是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二、外資代表處可以從事的經營活動:
1、外資代表處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2、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下列活動:
(1)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
(2)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采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
3、外資代表處不可以辦理進出口權從事自營進出口的活動。
三、外資駐北京代表處設立應提交的材料:
1、外國企業所在國登記機關頒發的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并需經該國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
2、同外國派出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3、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證明、簡歷以及照片;
5、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四、外資代表處代表的任職資格
1、外國企業應當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國企業書面授權范圍內,可以代表外國企業簽署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文件。
2、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人員,在鎖入期間不能作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或者被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銷、吊銷或者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5年的)
3、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4、代表機構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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