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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需注意事項解析
公司注冊有很多學問,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項,比如注冊資本的多少、出資的方式、出資人的決定,都是經過分析的,詳細內容請看以下的文章。
一、注冊資本認繳制后,注冊資本并非越大越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5版)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對絕大部分行業放寬了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并可由股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工商部門不再收取驗資報告,且不再登記實收資本。
但注冊資本并非是越大越好,需與企業經營規模等大致匹配。
1、注冊資本過大且未到位,是股東對創立公司未盡的出資義務;對其他出資已到位股東可能存在違約責任。
2、未出資到位可能影響股利分配。“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3、不利于引進新的股東、且股權轉讓稅負高。
4、減資程序繁瑣。
5、未到位出資系破產公司需取回的資產。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繳納所認繳出資,且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二、并非只能以貨幣作為唯一的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貨幣和非貨幣作為出資方式,包括實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等,還可以債轉股、已設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股權置換)。
不能作為注冊公司的出資物有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等。
除貨幣資金外,不同的出資人(個人、公司)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在投資環節可能會存在納稅義務;實物出資后,相關資產折舊、攤銷等,可合理減少所設公司的應納所得稅額。
三、并非只能以自然人名義出資
投資設立公司,可以根據投資目的不同,籌劃、選擇不同的主體作為出資人,使投資者未來的稅負較低、回報更高。一般可參考如下思路:
如果是把公司當豬養、短期持有為目的,宜以自然人名義直接出資。因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率20%要相對較低;(《個人所得稅法》)
如果是把公司當兒子養,則宜以法人名義直接出資、法人的自然人股東間接投資。長期持有的目的是為了持續獲取股息、紅利。而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即使投資失敗,股權轉讓損失還可以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
另外,如果自然人股東數量較多,還可以考慮先設立合伙企業,再以合伙企業名義出資,既有利于公司穩定,減少直接股東數量,也可以降低未來股權轉讓環節的稅負。
四、經營場所并非都要求是實際、唯一的商業權證地址
設立公司需要有住所,一般要求一址一照。但為了鼓勵投資,不少地區對電子商務類企業住所要求等適當放開、降低創業門檻。
五、董事、經理并非不能由同一個自然人兼任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公司法》第五十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第十三條)
六、并非所有業務均要符合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時,不少投資人在經營范圍上糾結。其實經營范圍只是包括了公司的日常業務,只要公司沒有從事特許經營、限制經營的業務,一般不因此影響公司業務的合法性、對外簽署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響公司對外開具發票和依法繳稅。另外,只要經營需要,企業在經營存續期內也可以對經營范圍隨時申請變更登記。
相關依據有:
2005年10月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公司超出經營范圍的,不再是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應受到任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公布并實施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出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七、一人有限公司并非都只承擔有限責任
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一個法人可以無限制設立多家一人有限公司。表面上看,一人有限公司只需要承擔有限責任,較個體工商戶更優;但承擔有限責任是有前置要求的,有兩個額外要求必須能做到:
一是自證公司財產獨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二是年報需審計,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成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法》第六十二條)
所以創業者要謹慎選擇注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八、認繳制后股東出資并非可以隨意抽走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后,“抽逃注冊資本罪”不再適用于認繳制的公司;但并非到位后的出資可以隨意抽逃。
除《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要求外,還存在如下涉稅等法律風險:
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企業對個人投資者或家庭成員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83號)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刑法》第272條)
九、新設公司沒有經營并非不需要編制報表和納稅申報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
十、納稅申報并非都要求按月辦理
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納稅申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從2016年4月1日起可執行如下規定: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對于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小微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的工作量也將會有所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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