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普通合伙企業設立應具有哪些條件?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全部合伙人都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那么普通合伙企業設立需要哪些條件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以下幾點。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這是關于合伙人人數的規定和合伙人條件的規定,依法不能承擔無限責任者不能作為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合伙人之間關于設立合伙企業和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法律規定合伙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且用以出資的財產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除貨幣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但在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
(5)有生產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6)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銷條件
合伙企業注銷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注銷所需材料
合伙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解散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變更登記,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營業執照正、副本; 稅務注銷證明;
3、公章、財務章、合同章;
4、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普通合伙企業設立應具有哪些條件?】相關文章:
合伙企業設立03-27
]設立公司需要哪些條件?02-26
合伙企業設立所需資料03-27
好商標應具備哪些條件?03-23
廣州合伙企業注冊條件11-23
辦理合伙企業設立登記03-27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03-27
設立有限公司須具備哪些條件01-17
設立企業集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03-07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的條件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