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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變更須知
一、外資公司變更企業名稱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1份);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二、變更住所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企業新住所使用證明;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各一份);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文件(原件1份,按公司章程規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該企業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四、增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四)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五)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六)新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
(七)新外方投資者的資信證明(原件1份)。
五、變更實收資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減少投資總額注冊資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新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七)刊登于報紙的一次減資公告(原件1份,從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請減資登記);
(八)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七、變更經營范圍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各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四)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各一份)。
八、變更經營期限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九、變更投資者名稱或姓名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更名后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七)投資者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
十、變更投資者股權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涉及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股權轉讓協議還應經產權交易機構鑒證。不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應當辦理公證或見證);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七)新投資者的資格證明;
(八)新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原件1份);
十一、到異地增設或撤銷分支(辦事)機構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十二、遷出本市(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遷入地登記機關同意遷入的證明(原件1份);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六)海關、地稅、國稅的注銷證明(原件各1份);
(七)公安機關出具的繳銷印章證明(原件1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十三、遷入本市(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1份);
(三)企業住所使用證明;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遷出地登記機關同意遷出的證明(原件1份);
(七)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八)封存完好的企業原始檔案(原件1份);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各1份)。
說明:
(一)企業住所為投資者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原件1份)及投資者出具的使用聲明(原件1份);住所為投資者自有的,提交投資者出具的使用聲明(原件1份)及房屋產權證明 (復印件1份,驗原件);住所為企業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須驗原件(復印件1份);不能提交原件核對的:①屬外國企業的,提交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的文件 (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提交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的文件,并分別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資者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單位>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投資者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是指:①外方投資者為企業的,提交企業所在國(地區)政府注冊機關核發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外方投資者是自然人的提交所在國(地區)政府機關出具的改名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上述證明不能提交原件核對的,屬外國投資者的,須提交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的文件(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的文件,并分別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 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資者應提交原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四)外文文件、證明須附加蓋該企業印章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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