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程序
(一)公司申請登記程序公司申請登記程序是指公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程序。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申請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三種,登記程序也相應地分為三種(我們此處先介紹'申請設立登記程序')。申請設立登記程序為: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和證件。(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和證件。
(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程序
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程序是指公司登記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審核公司登記文件、直至核準或者駁回申請,核發、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的工作過程。
1、公司核準登記法定程序
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后,發給申請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該通知書是在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文件的情況下發給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登記因登記情況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不同,即按照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分公司登記的不同要求提交有關文件。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否則,申請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登記核準登記的,應自核準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并辦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備案手續。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公司登記機關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或者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標志著法定登記程序的結束。
2、公司核準登記工作程序
公司核準登記的工作程序是指由各級公司登記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的具體工作規程,一般應包含三個步驟:受理、審查:公司登記機關受理公司登記申請后,由審核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文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核準:公司登記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員,根據審核意見,決定核準公司登記或駁回登記申請;發照:公司登記機關根據核準結果,核發營業執照或發出不予核準的通知書,并將有關公司登記材料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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