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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家一人公司是否可行?
從今年起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節中,用了一節七款的筆墨對“一人公司”作出了詳細的立法安排。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被賦予合法地位,將為民營資本增加更多投資方式的選擇。即將頒布的新公司法還對“一人公司”作出了許多防弊的制度安排,以消除各界對可能產生各種弊端的擔憂……個人獨資企業VS一人公司
創業指導專家認為,和個人獨資企業相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享受到公司“有限責任”的好處。“以往個人組成的企業形式一般是‘個體戶’或私營獨資企業,在這兩類形式下經營者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企業出現債務危機的話,個體戶或私營獨資企業的經營者有可能要以個人財產來賠償。而一人公司是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背上了20萬元的債務,而現在公司全部資產只有15萬元,只要賠15萬元就行了,所以投資風險相對小一些。”
此外,投資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于有注冊資金的要求,公司在實際的運營中融資的能力也會有所增強,相比之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更有可能獲得外部的融資機會。
但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上要遵循更高的要求。首先是注冊資本金的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為10萬元,并且需要一步到位。在經營管理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設立公司章程,提供獨立的財務報表并接受每年度的財務審計。在稅收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需要繳納公司所得稅和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一人公司VS傳統公司
同樣是公司形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傳統的公司又有著哪些差異?專家指出,同為公司形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優點在于“一人說了算”。“原來的《公司法》中規定2個人以上才可以設立公司,但是2名以上的股東可能會出現觀點上的分歧,引致經營管理上出現矛盾和沖突,影響決策機制。只有1名股東,就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而事實上,長期以來,有的人既想享受有限責任,又不希望別人分享其經營成果,為滿足《公司法》的要求,只能采取掛名股東這樣的“變通”方式。“但是這樣做容易產生糾紛。允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一個人的股東也可以按法律規定承擔有限責任,這樣就會大大降低產生各種隱患的可能性。”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也利于解決公司在現實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比如說兩個人的公司,其中一個人由于死亡或其他原因,導致股東發生變動,只剩下一個人,如果他不再拉進一個人的話,這個公司就可能要解散。”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就為解決類似的問題提供了一個途徑。
新《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專家提醒創業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熱,但是對創業者來說“適合自己才是最好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投資者的管理經驗和資金實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更加適合已經有一定創業經驗的投資者“轉型”。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轉型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需要的手續和開設新的公司是一樣的,主要有公司名稱的申請、制定公司章程和確立公司法人代表等,并提交工商局進行審批;由其他有限公司轉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需要股東之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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