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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權轉讓稅收政策

        時間:2022-11-24 01:10:40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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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匯總

          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企業改制的深化,股權轉讓日漸普遍。所謂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股權轉讓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卻與稅收有著緊密的聯系。為加強對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相關的稅收政策,對加強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與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包括流轉稅、所得稅和行為稅三類,分稅種就征收或暫免征作了明確界定。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一般政策規定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舉例:某公司將長期持有的W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出售,共得價款15.8萬元,存入銀行;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15.2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58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52000

          投資收益       6000

          據此,該公司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股權收購、股權支付的概念。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收購B公司60%的股權,A公司支付B公司股東的對價為50萬元銀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權,A公司收購股權后實現了對B公司的控制。在該股權收購中A公司為收購企業,B公司為被收購企業。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2、股權收購交易的所得稅處理方式

          (1)一般性稅務處理:

         、俦皇召彿綉_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谑召彿饺〉霉蓹嗷蛸Y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郾皇召徠髽I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特殊性稅務處理: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诒皇召彽墓蓹嗖坏陀诒皇召徠髽I全部股權的75%。

         、燮髽I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苁召徠髽I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萜髽I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俦皇召徠髽I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谑召徠髽I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凼召徠髽I、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舉例分析

          相關資料:2008年9月,A公司發布重大重組預案公告稱,公司將通過定向增發,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B公司發行 36‚809 萬股 A 股股票,收購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權。增發價7.61元/股。收購完成后,C公司將成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 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資金額為 214‚242‚370 元,出資比例為 25%,B公司的出資金額為642‚596‚930 元,出資比例為75%。根據法律法規,B公司承諾,本次認購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相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分析

          (1)業務的性質

          此項股權收購完成后,A公司將達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規定中的股權收購的定義。

          (2)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適用

          盡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條件,并且假設所支付的對價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但由于A公司只收購了C公司的50%股權,沒有達到75%的要求,因此應當適用一般性處理: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假設B公司適用25%稅率,因此其股權轉讓應納的所得稅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

         、谑召彿剑篈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如果其它條件不變,B公司將轉讓的股權份額提高到75%,也就轉讓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權,那么由于此項交易同時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中規定的五個條件,因此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俦皇召徠髽I的股東:B公司,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谑召彿剑篈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可見,如果B公司選擇后一種方式,轉讓C公司75%的股權,則可以在當期避免5.93億元的所得稅支出。

          4、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程序性規定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第十一條規定 “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由此可見,企業若想享受到免稅重組的優惠切莫忘記在完成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

          (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1、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內涵及適用稅率

          國稅函[2009]698號文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來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則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一般境外企業轉讓我國企業股權或者取得我國企業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是屬于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則可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規定。如香港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稅收安排,如果該香港居民企業所持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比例低于25%的,在內地無需繳納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如果想享受上述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協定待遇,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3、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將稅款繳入國庫。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如股權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直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權等,由非居民企業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則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一般境外企業轉讓我國企業股權或者取得我國企業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是屬于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則可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規定。如香港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稅收安排,如果該香港居民企業所持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比例低于25%的,在內地無需繳納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如果想享受上述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協定待遇,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3、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將稅款繳入國庫。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如股權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直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權等,由非居民企業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有關涉稅程序和事項

          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稅函〔2009〕285號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第一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主管稅務機關及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生應稅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于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一地,這里涉及主管稅務機關問題。國稅函〔2009〕 285號第三條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稅地點。

          3、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三)幾個特殊的政策規定

          1、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

          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2、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轉讓改組改制企業的量化資產股權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832號)中有關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適用范圍進行了解釋:一是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改制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

          四、印花稅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于屬于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二)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征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征收。

          (三)稅收優惠

          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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