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的審批(行政許可)
一、業務概述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的納稅人,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收稅務機關的檢查。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查驗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的情況說明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4)符合條件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進行案頭審核,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調查的,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通過調閱納稅人的營業執照信息,以及納稅人報送的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的情況說明確認納稅人是否無建帳能力。
2.實地調查
實地調查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等,是否確無建賬能力,符合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的條件。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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