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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4-09-09 15:28:42 創業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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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全文

          經河源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已經實施。

          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以下簡稱“風險準備金”)的管理,進一步發揮財政科技資金的引導和杠桿效益,加強科技要素和金融創新結合,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及產業化,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實施意見》(粵府〔2013〕33號)和《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實施意見》(河委辦〔2015〕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是指由河源市人民政府設立,用于推動河源市科技金融信貸風險準備的專項資金。風險準備金用于補償增信貸款所發生的損失,合作金融機構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含孵化器在孵企業)提供風險準備金增信貸款。

          第三條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經濟、產業政策,堅持“政府引導、增信服務、風險共擔”的原則,引導金融機構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成立風險準備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其成員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局、高新區管委會、江東新區管委會等單位共同組成,市科技局領導任管委會主任,分管科技金融工作領導任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分別任副主任。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科技發展規劃與產學研結合科。市科技局直屬科級事業單位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同時加掛廣東省科技金融服務中心河源分中心牌子)作為風險準備金的受托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

          第五條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核風險準備金補充資金方案和變更風險準備金規模;

          (二)確定和變更風險準備金的合作金融機構;

          (三)制定和修改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及日常工作規范;

          (四)核準入選“河源市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庫”;

          (五)審議合作金融機構開展增信貸款年度計劃和工作報告;

          (六)貸款的風險準備金補償損失確定、償付和核銷壞賬;

          (七)監督風險準備金增信貸款的使用效益情況。

          管委會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市科技局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工作,協調解決風險準備金的設立、運作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對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管理工作;

          (三)市金融局負責協調與金融機構的合作,督促合作 金融機構創新中小微企業信貸產品和服務。

          第六條 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承擔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風險準備金賬戶的開立、管理、資金核算管理;

          (二)負責管理風險準備金的結算專戶和會計賬務;

          (三)負責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的初審及推薦;

          (四)辦理具體貸款項目的風險準備金手續;

          (五)辦理風險準備金代位清償,協助金融機構進行債務追索以及核銷擔保損失的具體事項;

          (六)按照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入庫標準,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數據庫。對核準進入企業數據庫的企業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按準入條件進行復核等工作。

          第七條 合作金融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作為貸款風險準備金的存放機構;執行經管委會批準的增信貸款業務年度工作計劃,定期向管委會報告有關授貸企業貸款使用情況;

          (二)提供不低于風險準備金10倍數額的授信額度;

          (三)貸款利率按照不高于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3倍系數執行,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增加企業貸款成本;

          (四)對企業庫內申請貸款的企業按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獨立審批,做好風險防范,并將有關材料報管委會備案;

          (五)負責風險準備金準入企業貸款的審查、發放和管理;

          (六)提請管委會審議風險準備金的償付和核銷壞賬;負責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不良貸款的追收,辦理風險準備金代償手續;

          (七)依法和本辦法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

          (八)根據本辦法,按相關規定比例、程序扣劃、分賬、審核、監督風險準備金賬戶。

          第三章 風險準備金規模和期限

          第八條 風險準備金由市、縣(區)政府出資以及省級科技專項資金共同組成,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第九條風險準備金設立期限暫定為5年。期滿后,管委會需于2年內按出資比例向省、市、縣(區)財政退還風險準備金本金。如發生風險補償,按追償實際結余退還省、市、縣(區)財政。

          第十條鼓勵和支持本市有條件的商業銀行與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合作開展增信貸款業務。風險準備金運作初期擇優選擇資金雄厚、財務制度健全、追償機制完善的金融機構作為合作試點機構,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與合作金融機構通過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期限為3年。合作協議期滿后,若市生產力促進中心與合作金融機構均無書面提出終止合作意向,經協商一致可續簽協議。

          第十一條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實行報告制度,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每季度將風險補償金的使用情況向管委會報告一次。

          第四章 企業入庫條件和程序

          第十二條風險準備金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入庫條件

          風險準備金適用范圍是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含孵化器在孵企業),同時,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注冊地為河源市的企業法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

          (二)企業注冊時間2年以上或實際控制人從事相同行業2年以上(孵化器在孵企業可適當放寬);

          (三)具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無違規違法經營記錄,信譽良好;

          (五)科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企業申請加入科技型企業庫的程序

          (一)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可向轄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營業執照、稅務證、法人代碼證、近兩年來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納稅證明及人民銀行征信證明等材料。

          (二)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匯總企業申請,按準入條件進行初核,市科技局會同成員單位審查后報請管委會核準,將入庫的企業名單通過市科技局網站或河源陽光科技微信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每年7月30日前,入庫的`企業向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報送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及經營情況等相關材料,作為誠信參考指標。

          第十五條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對入庫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庫內企業復核一次,發現入庫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報市科技局批準后予以除名,并在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庫。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

          (二)獲得貸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還款或到期不能償還銀行貸款本息且造成風險補償金損失的;

          (三)有挪用或改變貸款用途的;

          (四)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貸款行為的。

          第五章 貸款程序及額度

          第十六條風險準備金貸款程序

          (一)企業提出申請。企業填寫《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申請表》,連同基本資料一并報送市生產力促進中心。

          (二)項目初審。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對項目材料進行初審,并將《河源市聯合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入池企業初審及推薦表》遞交金融機構。

          (三)金融機構審批。金融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對推薦的企業按相關貸款程序對貸款項目進行調查和審批。

          (四)管委會備案。金融機構將符合貸款條件并批準貸款的企業報管委會備案。同時,抄送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存檔。

          (五)發放貸款。金融機構報管委會備案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簽訂貸款合同及落實相關手續,并按規定進行放款。

          第十七條貸款額度及期限

          (一)風險準備金對單個準入企業承擔的貸款風險一般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二)對單個準入企業增信貸款每年只限一筆,貸款期限最長為3年。上筆貸款未還清的以及出現第十五條情形的,不受理企業新貸款申請。

          第六章 風險控制及代償

          第十八條企業獲得風險準備金的貸款只能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采購原材料、自主創新、技術改造等開支,嚴禁用于償還舊債、發放拖欠工資、轉借他人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等方面開支。如發現企業挪用或改變貸款用途的情況,管委會有權要求合作銀行提前向企業收回貸款,并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合作金融機構應建立風險預警信息互通機制,每季度應向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報送信貸企業的經營等情況,并對貸款企業的以下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一)資產負債率連續3個月上升,并較貸款初期上升10個百分點以上;

          (二)流動比率連續3個月下降,并較貸款初期下降10個百分點以上;

          (三)企業主要股東或實際控股人發生變更;

          (四)存在虛增實收資本、抽資逃資現象;

          (五)存在違法經營或經濟、法律糾紛;

          (六)企業出現潛在風險損失的現象。

          當出現以上一種或多種情況的,合作金融機構應及時通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共同商討應對方案,控制貸款風險的發生。

          第二十條當企業的貸款逾期率(逾期貸款額/貸款余額)超過5%時,合作銀行應及時告知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并暫停發放新的貸款業務;逾期率下降后,視情況恢復貸款業務。

          第二十一條 當發生貸款風險補償賠付時,風險準備金承擔部分先由使用企業所在轄區出資部分進行補償,不足部分再由省市聯動風險準備金補充。風險準備金追償到位后,按代償金額發生的比例歸還風險準備金池。具體承擔比例見下表:

          序號

          押品價值對比授信金額

          金融機構承擔比例

          風險準備金承擔比例

          單筆授信最高額(萬元)

          備注

          1

          1:1(含)—1.2(不含)

          70%

          30%

          1000

          不同的金融機構按不高于此表風險準備金承擔比例實施

          2

          專利權質押(授權)

          60%

          40%

          1000

          3

          1:1.2(含)—1.3(不含)

          50%

          50%

          1000

          4

          1:1.3(含)—1.4(不含)

          40%

          60%

          1000

          5

          1:1.4(含)—1.5(含)

          30%

          70%

          1000

          6

          信用

          20%

          80%

          200

          第二十二條風險準備金承擔最大貸款損失為風險準備金的累計余額。當余額不足于承擔貸款損失補償時,不足部分將由合作金融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貸款損失補償程序

          (一)當貸款企業到期無法償還貸款本息,經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確認為不良貸款的,合作金融機構應啟動法律追索程序,包括采取申請處置欠款企業的抵押物等法律追索手段,啟動法律追索程序在規定期限內仍無法收回貸款時,金融機構再向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書面報送相關情況并提出補償申請(無抵押信用貸款的則由金融機構向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書面報送相關情況并提出補償申請)。經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核實后,報請管委會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按不良貸款本息(含復利和罰息)總額啟用風險準備金進行代償機制。

          (二)當企業的貸款到期未償還銀行貸款本息時,合作金融機構應積極及時采取包括追討和清償等機制措施,并依法對貸款企業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采取追討、清償或仲裁、訴訟等所有相關法律手段后,如無發生實際損失,合作金融機構應將風險準備金先行代償的金額退還到風險準備金賬戶;如發生實際損失,在抵扣追償費用后合作金融機構應將追償后全部所得,按照“協定的比例承擔損失的原則”進行清算,先回補風險準備金與合作金融機構損失,多余處置價款退還企業。

          第二十四風險準備金代償損失確認后,由合作金融機構提請管委會進行壞賬核銷、審核等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管委會負責風險準備金使用的監督,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對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貸款企業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風險準備金的行為,管委會和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人民銀行征信黑名單。

          第二十七條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風險準備金和合作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的企業,按有關法律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4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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