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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建省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政策服務指南

        時間:2024-08-19 19:51:06 創業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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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政策服務指南

          符合獎勵條件的用人單位于每年6至7月間向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福建省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政策服務指南,更多熱點創業項目歡迎您繼續訪問(www.oh100.com/chuangye)。

        福建省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政策服務指南

          一、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

          1、獎勵對象:非財政撥款單位和非福利企業等殘疾人集中就業機構,實際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1.6%,并且超比例部分實際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人數超出1人以上的用人單位。

          2、獎勵標準:每超額安排1名本省戶籍殘疾人,每年給予用人單位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5倍的獎勵。

          3、獎勵公式:獎勵金額=核定獎勵的超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實際在崗殘疾職工數-在職職工總數×1.6%)×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5。

          其中,核定獎勵的超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只計整數部分,且應等于或小于實際在崗本省戶籍殘疾職工數。

          4、申報材料:

          符合獎勵條件的用人單位于每年6至7月間向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申請表》一式二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僅首次申請時提供);

          (3)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認定書》復印件(職工總數7人以下的單位不需提供);

          (4)《殘疾職工花名冊》,本省戶籍殘疾職工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復印件、《就業創業登記證》復印件;

          (5)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單位月繳納社會保險職工總人數的相關材料;

          (6)全部殘疾職工年度個人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表、通過金融機構向殘疾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

          (7)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應提供編制管理部門經費渠道的批文(復印件)或證明。

          二、支持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

          1、支持對象:符合以下條件的殘疾人集中就業機構(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

          (1)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職工高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25%且人數在10名(不含)以上,超比例部分實際安置的殘疾職工人數超出1人以上;

          (2)按規定申報了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3)安置的殘疾職工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戶籍;

          (4)與殘疾職工簽訂了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同時月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殘疾職工有具體的工作崗位且實際在崗;

          (6)具備適合安置殘疾職工的崗位設施。

          2、支持標準:

          (1)對安置殘疾人在50人(含)以上,且已經就業1年以上的殘疾人集中就業機構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殘疾人就業環境改造、設施設備購置補貼。

          (2)對安置殘疾職工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25%且安排10名(不含)以上的殘疾人集中就業機構,每超額安排1名殘疾人,每年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單位年繳費金額的50%給予獎勵。

          3、獎勵公式:獎勵金額=核定獎勵的超額安排殘疾職工人數(實際在崗殘疾職工數-在職職工總數×25%)×當地城鎮職工上一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單位年繳費金額×50%。

          其中,核定獎勵的超額安排殘疾職工人數只計整數部分,且應等于或小于實際在崗本省戶籍殘疾職工數。

          4、申報材料:

          符合補貼和獎勵條件的殘疾人集中就業機構于每年6至7月間向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一次性補貼申請表》一式二份;

          (2)《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社會保險獎勵申請表》一式二份;

          (3)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認定書》復印件;

          (4)民政部門出具的上年全部《福建省福利企業資格審核認定意見書》復印件(非福利企業不需提供);

          (5)《殘疾職工花名冊》一份,本省戶籍殘疾職工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就業創業登記證》復印件;

          (6)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月繳納社會保險職工總人數的相關材料(福利企業不需提供);

          (7)全部殘疾職工年度個人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表、通過金融機構向殘疾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

          三、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1、補貼對象: 通過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的殘疾人及其雇用的殘疾員工、靈活就業的殘疾人,并符合下列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具有本省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2)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了就業登記,辦理《就業創業登記證》;

          (3)以個人身份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2、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每年按照當地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繳費金額的5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3、補貼公式:補貼金額=當地從業人員上一年度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月繳費金額×50%×實際繳費月數+當地從業人員上一年度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月繳費金額×50%×實際繳費月數。

          4、申報材料:

          符合補貼條件的個人于每年6至7月間向戶籍地的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扶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一式二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僅首次申請時提供);

          (3)《戶口簿》、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4)《就業創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年度個人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表。

          四、安置高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補貼

          1、補貼對象:積極接納安置高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

          (1)非財政撥款單位;

          (2)按規定申報了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3)安置的高校殘疾人畢業生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本省戶籍,2014年后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含)以上學歷證書,5年內首次就業或再次就業;

          (4)與高校殘疾人畢業生簽訂了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5)高校殘疾人畢業生有具體的工作崗位(不含公益性崗位)且實際在崗,依法享有與其他職工平等的工資待遇,并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

          2、補貼標準:對符合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新安置高校殘疾人畢業生每人每年5000元標準給予補貼,補貼年限為3年。

          3、補貼公式:補貼金額=經核定的新安置高校殘疾人畢業生數×5000元。

          4、申報材料:

          符合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于每年6至7月間向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接納安置高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補貼申請表》一式二份;

          (2)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認定書》復印件;

          (3)《接納安置高校殘疾人畢業生花名冊》一份,勞動合同復印件,安置的高校殘疾人畢業生年度個人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表;

          (4)新安置高校殘疾人畢業生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復印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就業創業登記證》復印件;

          (5)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應提供編制管理部門經費渠道的批文(復印件)或證明。

          五、社會職業中介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獎勵

          1、獎勵對象:社會職業中介機構,符合下列條件:

          (1)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具有職業介紹資質;

          (2)按規定申報了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3)為殘疾人提供免費或優惠就業服務。經推介成功實現就業的殘疾人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本省戶籍,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工資待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獎勵標準: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職業中介機構,按其服務后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實際就業殘疾人每人3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介紹獎勵。

          3、獎勵公式:獎勵金額=經核定的實現就業殘疾人數×300元。

          4、申報材料:

          符合獎勵條件的社會職業中介機構于每年6至7月間向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同級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社會職業中介機構職業介紹獎勵申請表》一式二份;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職業介紹資格證書復印件;

          (3)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福建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認定書》復印件;

          (4)《推介成功實現就業的本省戶籍殘疾人花名冊》一份及實現就業人員所持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復印件、《就業創業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

          六、相關規定:

          1、各項目扶持對象在規定時間內未申報的,視同自動放棄。

          2、各項目中涉及“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是指當年領取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安置就業、實現就業的殘疾人,次年方能申請享受扶持政策的獎勵或補貼。

          3、各項目中涉及提供“就業創業登記證”的,如當地還未啟用就業創業登記證,可提供“失業就業登記證”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其他就業失業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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