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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創業相關扶持政策
第一條為保證殘疾人的勞作權力,推進殘疾人就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作法》和《殘疾人就業法令》,聯系本市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組織殘疾人就業,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殘疾人就業實施會集就業與渙散就業相聯系,鼓舞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四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作業的統籌規劃,歸納和諧。
市、區、縣(市)殘疾人聯合會受同級政府托付擔任組織、和諧、輔導、催促有關部分做好殘疾人就業作業。
市、區、縣(市)殘疾人就業效勞組織詳細擔任殘疾人勞作就業的平常作業。
勞作保證、民政、財務、人事、稅務、工商行政、清潔和核算等部分在各自的責任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勞作就業作業。
第五條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持有本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契合《殘疾人就業法令》第二十九條規則的人員,為就業組織目標。
第六條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則免收管理類、掛號類和證照類的行政工作性收費,并享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鼓舞和扶持鄉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方式的出產勞作。
關于從事農業出產勞作的鄉村殘疾人,有關部分在出產效勞、技術輔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買和信貸等方面予以協助。
第八條對契合報考公務員條件的殘疾人,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回絕報考,經考試、調查合格的,用人單位應予以選用。
第九條有關部分在開發公益性崗位和開展社區效勞工作時,應當優先思考殘疾人就業。
第十條機關、集體、公司、工作單位和民辦非公司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本單位上年度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份額組織殘疾人就業。
組織1名瞎子就業的,按組織2名殘疾人核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可計入本單位組織的殘疾人員工人數。
第十一條殘疾人福利公司、瞎子按摩組織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簡稱會集運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會集組織殘疾人就業。
會集運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組織殘疾員工應當占本單位在職員工總數的25%以上。
會集運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則享用國家推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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