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還款承諾書錦集9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承諾書,使用正確的寫作思路書寫承諾書會更加事半功倍。你知道承諾書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還款承諾書9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還款承諾書 篇1
結款人
收款人
本人于年幣 元(大寫 ),約定結款工資日期為 年 月 日。本人鄭重承諾如下:于 年 月 日之前將所有工資欠款全部還給收款人。當結款工資日期到時,如未按時歸還,每天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本人承諾: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時歸還欠款,愿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及賠償出借人的所有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特此承諾!
承諾人: 身份證:
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日期:
還款承諾書 篇2
承諾人:
本人截止年月日共計向***借款人民幣元(小寫:。由于多次口頭承諾無法兌現。本人現用書面形式承諾。在于年月日前還清所有借款。若到期未能歸還,本借款擔保人承諾負責償還全部借款。
本人及擔保人對以上承諾是自愿的,無爭議的。自愿放棄抗辯和反訴權利。
特此承諾!
承諾人:
擔保人:
年月日
還款承諾書 篇3
信用社:
因借款人的請求,我自愿為以下借款人使用失業(yè)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還款。現作如下承諾:
借款人:
貸款銀行:**彝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玉米山信用社
項目名稱:失業(yè)人員小額擔保貸款
貸款金額及期限:人民幣 萬元整, 個月
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還款資金月工資收入、家庭收入及資產等
我保證上述借款人能夠一次性按時償還到期全部貸款。保證所有申報材料真實可靠,并對因申報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如借款人不論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時償還到期貸款,我本人愿意替借款人償還到期貸款,并同意縣財政局、縣農行、縣農村信用社對我本人采取財政扣發(fā)工資的方式償還到期全部貸款本息和罰息及其它相關費用。
特此承諾
承諾人:xxx
關系人:xxx
還款承諾書 篇4
x縣xx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
我叫 xxx ,現年 54 歲,身體狀況:(好□√ 一般□ 差□)。 我愿意為妻子 溫淑蘭 申請辦理的婦女小額擔保貸款(金額大寫) 捌萬元提供雙方還款承諾,和妻子一起按期、足額償還貸款,如果 妻子不能按期足額歸還貸款,則從貸款到期之日起,由我償還貸款本金、逾期利息及相關費用,并承擔連帶責任至本筆貸款本息全部償清為止。
特此承諾
承諾人:
(簽章)
年月日
還款承諾書 篇5
xxx有限公司:
依據雙方于20xx年12月29日簽訂的購銷合同,我方尚欠你方,F關于貨款的清償問題,雙方達成初步如下協議:
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我方分期償還欠費,具體還款時間及金額初步如下:
1、20xx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200萬元;
2、20xx年5月31日前,支付人民幣200萬元;
特此承諾
承諾單位:
委托代理人:
還款承諾書 篇6
債務人于xx年xx月xx日向債權人借款人民幣xx元(大寫),約定歸還日期為xx年xx月xx日。
本人鄭重承諾如下:
于xx年xx月xx日之前將所有借款本息全部還給債權人。在此期間,若有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企業(yè)經營出現困難等可能導致拖延或無法歸還欠款及利息的相關情況,債權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償本金及利息。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時歸還欠款,愿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及賠償出借人的所有經濟損失。
保證人鄭重承諾如下:
對債務人上述所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承諾人:
保證人:
還款承諾書 篇7
借款合同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yè)名稱)(注冊登記號:
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于 年 月 日(借款合同日期)獲得由上海市促進就業(yè)專項資金擔保的開業(yè)貸款金額為 萬元,期限為 月。本企業(yè)鄭重作出如下承諾:
一、已仔細閱讀《借款合同》和《開業(yè)貸款擔保申請告知書》,對申請開業(yè)貸款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有充分的認識;
二、承諾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對開業(yè)貸款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
本企業(yè)自愿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企業(yè)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代表人)
反擔保人簽章:
年 月 日
還款承諾書 篇8
還款承諾書
債務人 于 年 月 日向債權人 借款人民幣 元(大寫 ),約定歸還日期為 年 月 日。本人鄭重承諾如下:于 年 月 日之前將所有借款本息全部還給債權人。在此期間,若有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企業(yè)經營出現困難等可能導致拖延或無法歸還欠款及利息的相關情況,債權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償本金及利息。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時歸還欠款,愿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及賠償出借人的所有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執(zhí)行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人 對債務人上述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執(zhí)行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轉載于:還款計劃承諾書范本)日起二年。
特此承諾!
債務人: 保證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住址:
日期: 日期:
還款承諾書 篇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院審判實際,就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訴訟主體的審查
(一)一般性審查
1、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應注意對當事人身份真實性、姓名或名稱的準確性,以及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審查。
2、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身份證明資料;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工商登記檔案、社團資格登記證等登記資料;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后發(fā)生變更的,應以變更登記資料為依據。
3、通過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除應確定各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主體資格外,還應查明是否存在訴狀中所列訴訟主體與實際參加訴訟的主體不一致、訴狀中所載明的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與其身份證載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與其公章使用的名稱不符的情況,以及因訴狀中載明的當事人出生日期不準確而影響對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認定的情況。
4、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前,發(fā)現原告訴狀中所寫的被告姓名或名稱與被告身份證、工商登記材料登記、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稱不一致的,應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見,原告同意更正的,應準許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達訴狀后,被告也認為原告起訴的名稱與其實際名稱不一致的,裁定駁回起訴。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后發(fā)現上述錯誤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應準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征求原、被告意見和進行相關更正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5、經審查發(fā)現,原告起訴的被告或第三人為自然人,而不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的,應書面通知該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原告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參加訴訟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訴的,裁定駁回其起訴。
(二)應注意的問題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訴訟主體方面常遇到的難點是在認定有關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時的主體追加問題。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難以確認的,原告僅起訴單位或個人的,應詢問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則應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對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裁定;如原告申請追加,則應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實,對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作出認定,并依法對責任人作出裁判。
二、當事人應當提交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分配
。ㄒ唬┡e證要點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買賣合同關系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
。2)訂(定)貨單;
。3)證明邀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4)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5)證明擔保合同關系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3、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fā)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賠的證據;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4、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ǘ┡e證責任分配:
買賣合同糾紛,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原則。
1、對原始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及鑒定問題
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簽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原告已經提供了原始債權憑證,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應由被告申請鑒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檢材,不申請鑒定的,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公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這枚公章,因在此情況下,要求被告舉證基本上屬于客觀上不能,則應由原告進一步舉證,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檔案材料、被告對外使用該公章的證據(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欠條、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認為該枚公章是假的,與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則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真實公章樣本,申請鑒定。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該枚公章,但其認可與原告間存在業(yè)務關系,也存在欠款關系,只是對數額和公章存有異議,則不能把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原告,被告應就其欠款事實進行進一步舉證。
三、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買賣關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
2、買賣合同標的物質量對于付款的影響。
3、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1)出賣人是標的物的所有人,還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財產所有關系是單一所有還是共同所有。
(3)買賣關系發(fā)生后當事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情況。
4、買賣關系的形成情況:
。1)雙方建立買賣關系的時間、地點,有無書面協議。
。2)買賣關系的建立是否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脅迫、乘人之;蛑卮笳`解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行為。
。3)買賣雙方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法、權利轉移時間、標的物交付日期及違約責任是否約定明確。
(4)有無規(guī)避法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行為。
。5)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是否按規(guī)定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
。1)出賣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方法將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
。2)買受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接受標的物,交付價款。
。3)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原因,違約方的主觀過錯情況,有無不可抗力的原因。
。4)當事人有無繼續(xù)履約的能力。
四、法律關系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問題
合同無效的情況應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下嚴格適用。從當前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出發(fā),一般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
(一)買賣合同中職務行為的認定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有爭議的,以下幾種具體情況應予充分注意:
1、只有業(yè)務員簽字,沒有注明單位名稱的,或是雖然注明了單位名稱,但未加蓋單位公章的的情況下,如單位予以認可,則認定職務行為;如單位不予認可,則要看債權人或是業(yè)務員的舉證情況,要適時引導當事人進行舉證,債權人或業(yè)務員有證據證明系單位欠款的,認定為職務行為,否則只由業(yè)務員個人承擔責任。
2、長期買賣業(yè)務中的負責人或采購人在離開公司后以單位名義為債權人出具欠條或帳務清單、購貨清單等材料時,如單位追認,自無爭議;如單位不予認可,則需債權人舉證,如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則可以認定職務行為有效,如無證據證明,僅憑此條主張權利,則不能認定為職務行為。
3、長期買賣業(yè)務中的負責人或采購人未離開公司,只是調離原來的部門,雖然其所出具的欠條的可信度大于離開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債權人仍要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其他相關材料予以佐證。
4、債權人向工地運送建筑用材料,個人給出具欠條的,如能證明債務人單位當時有該工地、材料也送至該工地、單位當時在該工地也有該職工,一般可認定為職務行為。如向工地送的是饅頭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蓋公章的,如單位不予認可,則應對該生活用品的使用時間、用量、地點、需求人身份方面具體分析,查明相關事實,如綜合情況符合工地使用的,則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5.其他職務行為的認定。
(二)被告帳面記載和發(fā)票記載的名稱與主張權利人不一致時的事實認定問題
實踐中,時常有被告帳面記載的是欠某某單位款,業(yè)務往來時的發(fā)票也是該單位開具的,但主張權利人是個人,被告認可是與發(fā)票上記載的單位發(fā)生的業(yè)務關系,不認可與個人間的買賣法律關系。
在單位出具證明證實欠款屬于個人債權的情況下,個人持有相關債權憑證,應認定個人與被告間存在買賣法律關系,個人有權主張欠款。
。ㄈ┌l(fā)票能否作為付款憑證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fā)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故發(fā)票應作為付款憑證。
現實生活中,發(fā)票與付款脫節(jié)的情況經常存在。對收到發(fā)票,給對方出具了收到條,但沒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張已給付貨款或是不到庭答辯的,應考慮雙方的合同約定及交易習慣,原告僅憑一發(fā)票收到條主張欠款事實的,對欠款事實不能認定,有其他證據的,應綜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如發(fā)票收到條上注明“收到發(fā)票,款未付”字樣的,則應認定欠款事實。
(四)債權轉讓的認定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眰鶛噢D讓行為中需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比如轉讓時可能涉及諸如質量、折扣、維修等方面時,能否將債權單獨轉讓的問題。
互負義務的債權轉讓,一是涉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債務人的利益,應從嚴掌握。如實務中,有的公司把債權轉讓給了第三方,第三方現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債權債務人之間可能還存在很多如折扣、維修等問題的爭議,且原債權人已經瀕臨破產,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后仍保留其應負之債務,但債務人實現其權利已基本為客觀上所不能,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單獨轉讓權利損害了債務人利益,轉讓行為無效。
二是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問題
1、不能把提起訴訟視為通知的一種方式。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轉讓應當通知。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讓人也無權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就談不上提起訴訟可視為通知的問題。
2、通知義務的履行問題。債權人向債務人郵寄了轉讓通知,但債務人不承認已收到,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對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審查,不宜過于嚴格,一般要求有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回執(zhí)即可。
3、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債權人應當負有通知義務,也可由受讓人把加蓋有債權人公章的債權轉讓通知代為送達給債務人,受讓人直接送達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產生轉讓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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