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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代持股承諾書

        時間:2021-03-04 14:24:08 承諾書 我要投稿

        代持股承諾書3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承諾書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使用正確的寫作思路書寫承諾書會更加事半功倍。你所見過的承諾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代持股承諾書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代持股承諾書3篇

        代持股承諾書 篇1

          代持股委托協議

          甲方(委托方):

          代表人:

          企業注冊號:

          乙方(受托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于 年 月 日,就委托代持股有關事宜簽署如下協議條款:

          一、委托持股及股權歸屬

          1、甲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委托乙方以乙方名義持有甲方所有的江蘇恒盛航空座椅有限公司70%的股權(以下簡稱“代持股權”);乙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接受乙方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代持股權。

          2、雙方在此確認:

         。1)自 年 月 日起,因持有代持股權而產生的在公司的股東權利、利益、義務和責任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擔;代持股權不屬于乙方自有財產,乙方僅作為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不享有因持有代持股權而產生的相應股東權益,亦不承擔相應的虧損和責任。

         。2)乙方因自身債務而導致糾紛、訴訟可能導致代持股權被凍結、查封、拍賣、變賣或受到其他損失時,應書面通知甲方,并向相關債權人、訴訟法院說明代持股權的性質,確保代持股權不被凍結、查封、拍賣、變賣或遭受損失;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凍結、評估、中介、律師、訴訟等費用。

         。3)乙方對外行使代持股權,包括但不限于簽署協議文本、股權轉讓、質押、抵押、擔保等股東享有的權利,甲方享有知情權,并乙方應書面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書面簽字確認后,乙方方可行使上述權利。

          二、股東權利的行使

          1、基于代持股權而產生的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東權利及義務,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擔。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東享有的下述權利:

         。1)以轉讓、贈與、出資、質押、抵押、托管、租賃等可能使代持股權所有權發生轉移或受到限制的任何方式處置代持股權;

         。2)公司股東會出席、召集及表決權;

         。3)股東會提案權;

          (4)公司董事、監事提名權;

         。5)分紅權;

          (6)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7)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股東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2、甲方在行使上述公司股東權利時,乙方應無條件地給予配合和協助,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他方出具授權委托書或出具法律、法規性文件要求的各項有關法律文件等。

          3、委托期限內,若甲方轉讓代持股權,公司實施分紅、送股、轉增股本,該等權利及收益由甲方享有。其中的分紅款、股權受讓款、現金分紅款,乙方應出具委托指令,委托公司、付款方將其直接付至甲方賬戶,若公司、付款方直接付給乙方的,乙方應在到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劃至甲方指定賬戶;送股及轉增股本作為委托財產,由乙方按本協議規定代為持有。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權甲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行使公司股東權利。

          5、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在乙方不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行使代持股權相應的股東權利時,甲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直接行使相應股東權利而不需要乙方的另行授權。

          三、股權處置

          1、代持股權的質押、托管、轉讓(包括贈與)等事項由甲方決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將代持股權質押、托管、轉讓給甲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個人,

          或以投資、置換等任何其他方式處置代持股權。

          2、甲方擬轉讓代持股權時,乙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提供相關法律文件,配合甲方辦理股權過戶有關手續等。

          3、甲方擬以代持股權提供質押時,乙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按甲方意志與質押權人簽署股權質押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配合甲方辦理質押登記有關手續等。

          4、甲方擬將代持股權托管給他人時,乙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按甲方意志與受托人簽署股權托管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配合甲方辦理托管手續等。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至下述情形之一發生之日終止:

          (1)代持股權已全部完成股權交割過戶手續,已登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他方名下。

         。2)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將代持股權全部出售,并將股權轉讓款全部劃至甲方指定賬戶。

         。3)本協議被甲方解除。

          五、保密義務

          1、各方同意并承諾,除非本協議中有明確規定或經另一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向任何其他個人或單位泄露本協議或相關事宜,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信息,在確實需要對外披露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

          2、各方均有義務在現在和將來不以任何方式故意或過失泄露在洽談、進行過程中獲知的對方及公司商業秘密,除非:

          (1)該秘密被秘密擁有者一方公開而進入公眾所知領域。

         。2)經秘密擁有者一方事前書面同意。

         。3)執行不可上訴的法院判決裁定以及仲裁裁決。

          (4)履行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

          六、違約責任及責任免除

          1、雙方均應沿革信守本協議,任一方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2、甲方行使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股東權利時,乙方如拒絕履行其配合和協助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拒絕向甲方出具授權委托書或出具法律法規、股權性文件要求的各項有關法律文件;拒絕與甲方簽署新委托持股協議),或者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款第(2)、(3)項,乙方承諾賠償甲方叁仟萬元。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國家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協議一方或雙方確實不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義務的,發生不可抗力或受國家法律、法規變化影響的一方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則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七、協議效力及其他

          1、本協議自甲方、乙方簽署之日生效,本協議一經生效,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內容,誠實履行義務。

          2、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協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經甲方、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方式變更、終止或解除。

          4、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代持股承諾書 篇2

          代持股聲明

          甲方:

          乙方:

          乙方為 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的` %股份,所持股份中 %為乙方所有, %為乙方代甲方持有,實際持有人為甲方。

          1、在乙方代持 %股份期間,因代持股份而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增資擴股及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屬甲方所有,與乙方無關,乙方承諾不私自占有損害甲方的利益,如乙方違反,承諾賠償甲方相應損失。

          2、在乙方代持股份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于與代持股份相關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變更費等)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3、在乙方代持股份期間,應甲方要求,乙方承諾無條件協助配合甲方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將股權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承諾認可的任何第三人,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擔任何費用。

          特此聲明。

          本聲明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此頁無正文)

          聲明簽署頁

          甲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捺。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捺印):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代持股承諾書 篇3

          股份代持協議書

          實際出資人(甲方):

          身份證號:【 】 名義股東 (乙方):

          身份證號:【 】

          鑒于,甲方系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股份的實際出資人,現甲方欲將其中 %股份委托給乙方 代為持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就本協議股份代持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份代持關系的界定

          1.1 為明確代持股份的所有權,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確認,代持股份實際由甲方所有并實際出資,以乙方名義在工商管理部分登記注冊。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甲方對外持有股份,并依據甲方意愿對外行使股東權利,并由甲方實際享受股權收益。

          1.3 根據本協議,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義代為行使的股東權利包括:在股東名冊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參與公司股東會并依據甲方意愿行使表決權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項下的其他股東權利;代領或代付相關利潤款項、投資款項;對外以股東名義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關系,可以理解為隱名股東、隱名代理等類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將其擁有的公司%的股權,計出資金額 萬元人民幣( 公司注冊資本金為 萬元),通過本協議作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將通過工商變更登記程序,登記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義對外代為持有。

          2.3 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在設立了實際出資。乙方作為名義股東,僅為代持目的,在工商變更登記時不再支付相關股權轉讓款。

          2.4 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將其名義下的代持股份進行轉讓、質押以及進行增、減資等處分行為。

          三、股份收益權利

          3.1 代持股份項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潤分紅),由甲方實際受益人所有。

          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實意思或指令,對大事宜,以股東名義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3.3 如因財務管理需要,公司的利潤分紅款將匯入乙方名義股東賬戶或由乙方名義股東領取的,乙方在代領包括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后,將立即匯至甲方賬戶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東權利

          4.1 除上述股權收益的行為以外,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當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東權利。

          4.2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各項權利,包括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派遣董事會成員、簽署股東會決議文件、行使股東知情權利、參加股東訴訟等。

          4.3 鑒于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且為公司的最大股東,甲方同時委托乙方作為 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 公司法定代表人職責。

          五、甲方的聲明與承諾

          5.1 甲方承諾:將代持股份以工商變更形式過戶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實際出資,并對代持股東享有合法、完整的權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質押、擔保等權利瑕疵的情形。

          5.2 甲方有權以實際出資人名義,直接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東權利程序。甲方參加 公司股東會,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利簽署相關股東會決議。

          5.3甲方有權實際享受代持股份項下的利潤分紅在內的股權收益,或就該股權收益的具體處置,享有最終的決定權。

          5.4 甲方有權對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處置,包括轉讓、質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應處置。

          5.5 甲方承諾,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的各項行為的經濟盈虧與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受。

          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權限或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包括擅自轉讓、質押、擅自對外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借款、擔保等損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權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為造成甲方或 公司的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六、乙方的聲明與承諾

          6.1乙方承諾:其將根據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實施代持行為,保障和實現甲方對代持股份的合法權益。

          6.2 乙方有權根據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圍內,對外行使股東權利。

          6.3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代持股份進行任何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質押代持股份。

          6.4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本協議項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務進行轉委托、轉代持。

          6.5 乙方在行使股東權利之前,應當事先與甲方保持充分溝通并了解甲方實際出資人真實意愿。

          6.6 乙方根據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或履行股東義務的行為,其經濟盈虧與法律責任等均由甲方承擔。

          七、代持期限及協議終止

          7.1 自代持股份工商變更或登記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

          7.2 代持期限屆滿后,未有甲方書面終止通知的,本代持協議繼續有效,代持期限繼續持續。

          7.3 代持期限內,甲方可以根據公司運行的實際情況終止代持關系,

          或對代持關系進行調整。

          7.4 如出現乙方超出或違反甲方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隨時終止本協議并收回代持股份。

          7.5 如遇甲方出現喪失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應當作為善良管理人繼續履行本代持協議,并按照甲方書面遺囑或其他書面指令繼續對外行使股東權利。如未有書面遺囑或其他甲方書面指令,乙方應當就甲方該情形出現后,繼續以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180日后,將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繼承人的份額,歸還甲方法定繼承人。

          7.6 如遇乙方出現喪失全部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協議自動終止,甲方將收回代持股份。

          7.7 一旦本協議被解除或終止,雙方代持股份委托關系即告終止;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后的十五日內,配合甲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重新變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體名下。

          八、保密

          協議雙方及見證人應對本協議包括代持股份在內的全部內容予以保密。

          九、仲裁與法律適用

          9.1 本協議及相關法律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來解釋,并受其管轄。

          9.2因本協議委托事宜引發、形成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以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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