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四六級考試誠信承諾書
12月23日《XX報》載,昨日是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時間。中國人民大學教務處提醒考生,考生要在監考人員所發的《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簽名,拒簽者,立即取消考試資格。
讀到這條新聞,筆者的第一感覺就是心疼——那么多的紙,那么多的墨,那么多造紙工人與印刷工人的心血便耗在這種毫無意義的事兒上了。本來,任何考試自有其紀律,尤其像四、六級這樣全國性的考試更是如此。這種紀律作為考生與主考方之間的一種雙方都認同的契約,制約著考生的考試行為——考生參加考試這一行為本身就等于作出了“誠信考試”的承諾。就像人人都知道到商場買東西需要付錢一樣,恐怕沒有一位考生不知道考試不能舞弊,而一旦舞弊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既然如此,要考生在現場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不就等于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嗎?
凡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律的存在并不能保證公民不犯罪,誠信承諾的簽署也不能確保誠信。相比較而言,法律在一定時空范圍內具有一定的剛性和普適性,它要求每一位公民都遵守,卻并不需要公民簽名的認同。而“誠信”卻屬于個人道德的范疇,它產生于個體的內心自覺,在此意義上,強迫考生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以確?荚囌\信的做法其實是一種“德治思維”,因此,它需要每一位考生都為自己道德的純潔性做出外在的保證。但是,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注定會流于形式,因為如果通過自愿或被迫的在某種道德教條上簽名果真能使人變得“道德”起來,那么這個世界還需要法律干什么呢?
歷史是不能假設的,如黑格爾所言,“凡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既然事情已經發生了,我們就應該追問——到底《誠信考試承諾書》在四、六級考試這一舞臺上扮演的是什么角色?答曰: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其實是一種使四、六級考試神圣化的祭神儀式,是一種具有表演性的權力的展示。
我們的社會之所以需要種種勞民傷財的不必要的祭神儀式,是因為我們仍然因襲著歷史的慣性,將“道德與神”而不是“法”當成制度合理性的來源。其實,只有法治社會才是道德的社會,因為制度塑造人的行為,只有法才能確保道德的產生——當健全的法制使違法成本遠遠地大于違法收益的時候,人們將會學會約束自己的行為,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定的行為習慣,并通過升華作用將這種行為習慣內化為自覺的道德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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