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2職稱英語考試政策
福建2012職稱英語考試政策
根據國家人事部頻發的《關于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37號)對放寬職稱外語考試成績要求或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的九種對象,可分別按照我省閩人發[2002]152、154號和閩人發[2004]14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申報經濟、會計、新聞等20個系列(專業)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外語不作必備條件(具體見附表)。
2、企業單位、設區市及以下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不含高校教師和三級乙等以上醫院衛生技術人員〈除從事中醫、中藥、護理工作的人員外〉)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外語不作必備條件。
3、高等學校教師,省屬事業單位(不含工作地點在設區市及以下的.省直垂直管理單位)的自然科研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農業技術人員、社會科研人員(不含從事中共黨史、地方志、藝術研究工作的人員),省屬衛生單位和三級乙等以上醫院衛生技術人員(不含從事中醫、中藥、護理工作的人員),省屬事業單位(不含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實驗技術人員,申報評審相應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高級國際商務師,按原有職稱外語要求,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上述人員中,對于1979年12月31日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含職業學校)學習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外語不作必備條件。
4、符合閩人發[2002]152、154號文件規定的免試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外語可免試。
5、除免試人員外,對職稱外語不作必備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時,用人單位可根據崗位工作需要設定外語要求。
6、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或原全省職稱外語(古漢語、醫古漢)考試,取得的合格證書(不含一年有效期的證書)在規定級別內長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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