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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事案件中證人不愿作證的因素
【內容提要】在我國的刑事案件偵破中,證人不愿作證的現象屢見不鮮,從取證的角度上看,證人不愿作證,不利于查明事實,或給查明事實帶來很大障礙,特別是有些刑事案件,正是由于證人“失聲”,導致司法機關缺乏證據無法定案,從而使犯罪嫌疑人僥幸逃脫了應有的法律制裁。證人不愿作證,不僅不利于及時打擊犯罪,而且會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特別在民主和法制進程不斷推進的今天,證人不愿作證,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不諧之音。其主要原因有法律規定不完善,某些組織和個人法制觀念淡薄,證人的權利與義務不統一,證人作證缺乏有力的安全、經濟保障以及社會歷史原因,致使刑事案件證人作證的極少。作者認為,要解決證人作證問題一要通過法律來確定證人作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定一個道德的標尺。二要對證人的安全保障、經濟求償權作出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解決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三要要明確規定證人愿意配合公安機關作證的法律責任,賦予司法機關制裁權力。
關鍵詞:證人作證;現狀分析;法律對策
在刑事案件的偵破中,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要對付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極度陰險狡詐或者是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可以說要掌握他們的犯罪證據確實不是件容易的事,這就需要廣大的人民群眾勇于站出來配合我們公安機關一同打擊犯罪分子。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明明知道某件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事情是誰干的,當他們在面對有關部門的調查和有關受害者的詢問時,知情人總是不愿出面作證。對此,有關法學專家和社會學專家指出,證人不愿作證,從某種意義上反映了在社會轉型時期,見義勇為精神在一些人心中的缺失,同時也凸顯了加強證人保護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而作為一名手無寸鐵的老百姓,能做的最好的選擇就是掌握犯罪分子的作案證據并勇于配合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案例】東楚網黃石新聞網曾有過這樣一則報道:2008年7月12日12時許,一女子在黃石市中心某大型百貨商場拎包偷竊時被抓“現行”。但被偷者因怕報復,不敢到派出所作證,F場一市民也認出該女子曾拎走她的包,卻不敢當面指證犯罪嫌疑人。該商場營業員王女士說,昨日中午12時,她與同事吃飯聊天時,聽到有人叫她名字,說她的包被人拎走了;仡^一看,一女子正背著她的黃色挎包,大搖大擺地走出了10米遠。她馬上大叫“抓小偷”。保安聞訊趕來抓住了該女子。營業員吳女士介紹,當時她看到一名臉上涂抹濃厚脂粉的女子,先站在柜臺前四處張望,又拿出化妝鏡涂抹了半天?吹揭粚9駹I業員離柜后,該女子迅速拎起一個皮包,然后不慌不忙地離開。她愣了一下,隨后喊人。保安報警后,勝陽港派出所民警帶走了該女子。出乎意料的是,營業員王某拒絕指證該女子拎走了她的包。她擔心地對記者說,自己在商場上班,害怕這名女子找來報復。在一旁圍觀的錢女士也表示,今年2月份,該女子曾與一名黑瘦男子到她的專賣店行竊。當時黑瘦男子不停地向營業員咨詢,但又始終沒買任何東西。兩人走后,營業員發現員工倉庫失竊。查看錄像發現,這名男子轉移營業員注意力,而該女子進入員工倉庫,趁機拎走員工的手機和提包。隨后,錢女士由記者陪著到勝陽港派出所報案,但她不敢與拎包女子當面對質,只遠遠地看了一下這名女子,最后無聲地離開。錢女士稱,她也害怕對方到她的店進行報復。 勝陽港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沒有證人作證,無法對這名女子進行懲罰。他呼吁,市民要勇敢指證犯罪嫌疑人,這樣才能有效懲治罪犯。
一、刑事案件中證人作證的意義
在刑事案件中證人作證,是現代刑事案件偵破的基本要求。證人的證言往往會成為破案的關鍵因素,能有效的揭開犯罪分子試圖蒙蔽的犯罪事實。只有證人勇于配合,我國的刑事案件偵破才能沿著健康光明的道路前進,才能對刑事案件偵破起到促進的作用,才能有效的抑制刑事案件的發生,更是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添磚加瓦。只有證人作證,才能使案件的證據得到很好的串連,才能真正使案件的重演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首先,證人的指證能使事實和證據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其次,證人的指證能有效地為警方作出正確判決提供更加可靠的根據。警方只有在對事實的掌握有充分自信的基礎上,才能獨立地對案件進行果斷的判斷。證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勇于作證,能有效的抑制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提高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大大節約了公安機關的辦案經費。
二、刑事案件證人不愿意作證的因素
證人不愿作證,既有其復雜的社會歷史原因,也有其主觀因素,歸納起來主要有傳統歷史文化、當今的立法、執法及證人本身的素質等四方面的因素。
中國的傳統歷史文化有許多精華的東西,但也有少數糟粕,有的人不講原則,不加分析地一味推崇“和為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觀念,當他明明知道某件不正當的事情,甚至是違法亂紀的事情是某某人干的或當時他就在現場,當有關部門向他調查取證時,他卻怕得罪人,閉口不談,甚至裝著什么也不知道。其次,我國目前的立法多強調證人的義務,而忽視了證人的權力,證人的義務和權利不對等,對保護證人的合法權利等方面不夠充分,導致有的證人不愿作證;從執法的角度來看,對證人的保護措施不夠健全,比如,無論是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證人作證需要花費時間、精力,對于普通市民來說,作證意味著擔風險,惹麻煩,況且,法律上至今仍沒有明確規定對證人采取救濟或補償措施,無法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在執法過程中,個別辦案人員工作方法不當和作風不踏實,令證人反感,使得不愿作證;此外,目擊者不愿作證現象,對許多人來說,是出于自我保護的考慮,人們往往會回避矛盾。由于有的證人本身缺乏正義感和對社會的責任感,還有的即使有一定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他們想作證,但其心理素質不好,擔心作證后遭到各種非議甚至受到打擊報復等等,這也與一些地方對黑惡勢力打擊不力有關。
。ㄒ唬⿵淖C人本身角度出發,分析其不愿作證的心理因素:
1、明哲保身心理
產生這種心理的證人一般抱著比較消極的處世態度,法制觀念淡薄,不知作證是公民的義務,“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表現突出。
2、懼怕心理
安全是人的心理需要層次之一。沒有危險,能保障生命及財產不受侵害,這也是證人作證的一種普遍心理現象。目前情況下,社會形式犯罪活動較為猖獗,犯罪分子為非作歹,氣焰囂張。有的案件中,證人對犯罪行為事實作證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余黨、同伙對證人進行瘋狂地打擊報復,有得的甚至禍及證人全家。而公安司法機關有時對證人又不能實行很好地保護,致使有些證人生命財產遭受嚴重不法侵害,甚至有的證人打擊報復后,也不能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這樣,那些曾經因作證而受到打擊的人就心灰意冷,下次不敢再作證,也會使了解這種情況的其他群主產生一種恐懼心理,并引以為戒,在別的案件中也不愿作證。靈位證人在作證前收到威脅、恐嚇等也就不敢出面作證,這種怕受報復而不作證的心理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
3、抵觸心理
這一點是指偵查人員訊問證人時,如果工作方式運用不當會是證人產生對立情緒而不作證。在實際工作中,對證人試試不正確的訊問方式,甚至不尊重證人的人格,如對證人言語粗暴,甚至以暴力相威脅等,這些都可能導致證人產生抵觸、對立情緒而拒不作證。
4、得失心理
證人作證耗費時間、精力,作證的來回交通費、食宿費需自己承擔。這對有些人來說并不沉重,但對于收入比較低生活困難、或收入很高時間十分寶貴的人來說,如下崗職工和私營企業家,都是值得衡量的選擇,況且這是一個無端的支出。支出了沒有回報,而且有可能是負回報;不支出也不會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情況下,證人不作證也就不足為怪。5、抵觸心理
在很多群眾心目中與警察打交道是件挺不光彩的事,甚至大人教小孩都會說:“你不聽話就叫警察叔叔來抓你!”所以有這樣的心理也不足為怪,再加上很多公安干警的服務態度也有待加強,這樣就跟疏遠了跟群眾的距離,在辦案的時候要證人為自己提供幫助也就難上加難了。
三、解決刑事案件證人不愿意作證的對策
證人不愿作證,反映了見義勇為精神在一些人心目中的缺失,不利于社會主義民主的推進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建全和完善,也是建設和諧社會中的不和諧之音。如何才能讓更多的人進一步樹立起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敢于作證?
證人不愿作證,我們不能片面指責,而要客觀對待,盡管目前我國對證人保護的法律法規雖有一定框架,但仍有一些具體問題沒有解決:應建立一套保護證人的程序和相關的法律依據,例如對哪類的證人應采取哪種保護措施?如有證人因作證而遭受人身侵害和財產損失時,又有哪些有效而又合理的補償機制?我國目前還沒立專門保護證人權益的相關措施,另外,證人出庭作證所耽誤的時間由誰來給予補償等應完善。有的地方在執法上,仍存在不嚴和打擊不力等現象,要堅決貫徹"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當前一些地方對黑惡勢力打擊不力,導致黑惡勢力活動猖獗,嚴重侵害一方群眾的利益,令老百姓敢怒而不敢言,也嚴重地妨礙了出庭作證這一制度的實施。
任何制度的運作都必須依賴觀念的支撐,如果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淡薄,公民視與公安機關合作破案作證為恥,那么司法實踐中公安、司法人員付出的大量保障證人作證的工作往往會徒勞無功,也使法律上的制裁條款失去效用。因此徹底改變證人不愿作證的現狀,必須標本兼治。其一、通過各種方式進行普法教育,培養公民的法制意識,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公民的法制觀念,以消除證人不愿意指證的消極心理,強化證人正確的作證觀念,讓公民愿意作證、敢于作證。同時,倡導依法作證的道德風范,鼓勵公民積極主動作證,堅持維護證人的權利。其二、要求全社會形成一種保護證人、支持證人作證的良好氛圍,建立嚴密的證人社會保障體系,因為保障證人作證,不僅僅是公安司法機關的職責,社會各界也有支持證人作證的義務。
通過法律的規定,再次明確證人配合公安機關指證嫌疑人的權利與義務,并把它上升到法律責任的高度,對于不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證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給予拘留或罰款等方式的懲罰。對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辦案的證人,可以得到一定數額的獎金或者精神上的獎勵,以此來提高證人作證的積極性。同時還應在規范警察的文明執法,開展警民交流活動,拉近警民的關系。
此外,在采取措施對證人作證進行司法保護的同時,應建立一定補償機制,在弘揚社會正義和見義勇為精神的同時,也應有建立有效地證人保護制度和激勵性的證人證言采信制度,證人解除了后顧之憂,他們才愿意作證、敢于作證,也才能在全社會造就起讓正義行為發揚光大的道德風尚。
【結語】研究證人不愿作證的心理特征,必須首先掌握證人的自身特點,特殊經歷。在實際工作中,被訊問的證人情況十分復雜,這就需要我們偵查訊問人員要切實了解證人的心理狀態,掌握證人的心理特點,利用心理學這把鑰匙,打開證人的心理之窗,充分調動證人作證的積極性,讓證人為我們提供情況。另外,應通過立法途徑來解決證人作證過程遇到的一些實際的問題,接觸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傊,我們要根據證人各自的心理特點,運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讓證人提供其所運載的一切犯罪行為信息,以便更好地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懲罰犯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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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郝占川,《案件證人拒證心理障礙探析》,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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