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幸福問題的倫理思考
某種意義上,幸福論就是價值論,不同的幸福感是由于獲得不同的價值而產生的。人的真正幸;蜃罡咝腋Ec人的根本價值相關,即人能夠自由而全面地發(fā)展。把幸福作為道德普遍原則,意味著幸福必須有其客觀的依據或尺度:享有合乎人性的物質生活條件與生存環(huán)境;人性自覺并得以充分地展開和實現(xiàn)。如何才能維持和增長幸福感?除了通過自身努力盡可能去改變現(xiàn)實狀況,更需要保持良好的心態(tài)以及持有正確的幸福觀。
幸福問題自古以來便為人們關注,倫理學家們認為,幾乎所有的人都希冀幸福,追求幸福,向往幸福。因此,在倫理學中,以幸福為人生目的往往被視為人類的普遍原則,似乎這是不證自明的公理。然而,究竟什么是幸福?幸福為何在倫理學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當今社會,物質財富增加了而幸福感并未隨之增強,又是為什么?這些問題仍然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
一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對幸福問題作過深刻而細致的研究,提出了重要的見解。亞里士多德說:大多數(shù)人追求的生活目的是幸福,但什么是幸福,“不同的人對于它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個人在不同時間也把它說成不同的東西:在生病時說它是健康;在窮困時說它是財富;在感到了自己的無知時,又對那些提出他無法理解的宏論的人無比崇拜。”[1]因此,這些所謂的“幸福”都是因某個具體的目標追求所產生的主觀感受,在此意義上,幸福論就是價值論,不同的幸福感是由于獲得不同的價值而產生的。但人的根本價值是什么?或者說,有沒有一種體現(xiàn)在不同價值追求之內的核心價值?亞里士多德認為:真正的幸福應該是“因其自身而不是因某種其他事物而值得欲求的實現(xiàn)活動”[1](303),“是他的合于他自身的德性的實現(xiàn)活動”[1](305)。在亞里士多德看來,顯然是存在著這種根本價值的(盡管他沒有明確指出)。亞里士多德強調的是:幸福在于人自身而不是外在之物,幸福是“不缺乏任何東西的、自足的”[1](303),而這種自足主要是指合于自身德性的實踐活動在亞里士多德那里,完滿的德性就是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的統(tǒng)一。。就是說,幸福歸根結底在于人自身,是以滿足人的內在理性、道德、精神之需求而不斷實踐的活動。
康德把人看成是既具知性又具感性的雙重性動物。他說:“我作為知性世界成員的活動,以道德的最高原則為基礎,我作為感覺世界成員的活動則以幸福原則為依據。”[2]兩者如何協(xié)調?他指出,感覺世界的成員只能按自然規(guī)律行動,那是一種他律,體現(xiàn)不出人的自由意志,人作為理性主體,只有按道德規(guī)律行動,才體現(xiàn)出自由意志和責任,所以,作為感覺世界的角色,最終應該符合道德規(guī)律。由此可見,康德也講幸福,但他在講幸福原則時,是將其置于道德原則規(guī)定之下的。亞里士多德雖然沒有做出這樣的區(qū)分,但實際上他也是將最高的幸福與理性思辨、德性視為一體的。在亞里士多德和康德看來,幸福問題只有置于道德范疇才有解。然而,這里的道德還不是一般的道德,而是與人本身,與人的本性、本質相結合的道德,也就是人之為人的根本價值所在。同樣,他們眼里的幸福也不是一般的幸福,而是與人的根本價值相關的最高幸福,是理想中的具有豐富內涵的幸福。這樣的話,要真正理解幸福的真諦,可能還是馬克思的話最為徹底,用馬克思的話來說,就是“回歸人性”,“以一種全面的方式”,“作為一個完整的人,把自己的全面的本質據為己有”[3]。也就是說,人的真正的幸福或最高幸福,就是人得以自由而全面的發(fā)展。
人的活動與人的內在需求密切相關,人的內在需求又是多種多樣的,具有不同的層面。眾所周知,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曾對人的需要層次作出如下的劃分: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和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xiàn)的需要。馬斯洛的劃分,第一層面是生理需要,也是最基本的需要,除此之外,其余都歸結為心理需要。實際上,安全、歸屬和愛、尊重等需要,屬于心理需要,自我實現(xiàn)的需要則是人的更為本質的需要,它不是游離或高居于以上各種需要,而是將這些需要都包容其間,人的各種潛能的表達和發(fā)展都與上述需要密不可分,都是經由這些需要而進一步擴展、深化。自我實現(xiàn)在一定意義上,意味著人對內在價值持續(xù)、完整的追求,它是人性自由而全面發(fā)展的內在途徑。自我實現(xiàn)側重于人自身的建設與完善,通過人的行為指向人的精神層面生活的豐富與滿足,但是它并不排除外部的條件,也不可能排除必要的物質生活條件和具體的生活環(huán)境、文化教育、傳統(tǒng)價值觀念等影響。
人都是生活在具體的時空、生活環(huán)境和社會關系之中的。一般而言,當一個人連起碼的生存條件都不具備時,它除了具有強烈的生理(生存)需要外,很難產生其他的需要,更談不上自我實現(xiàn)。然而,如果一個人從小受良好的道德教育,或者為良好氛圍所熏陶,即使他的生活條件甚為艱苦,只能勉強維持生計,仍然有可能在人性的某一方面得以加強和發(fā)展,如修身養(yǎng)性或堅持操守和人格。他可以不為外在的有限條件所左右,甚至將艱苦條件視為錘煉自身品格的內在動力,以堅持發(fā)展自己的人性和人格。先秦時期儒家的孔子,對弟子顏回能安貧樂道極為贊賞:“一簞食,一瓢飲,在陋巷,人不堪其憂,回也不改其樂。”(《論語•雍也》)孟子認為,能擔當大任者,“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孟子•告子下》)。這種自我修養(yǎng)、自我完善的精神與品質是人生的很高境界,令人敬佩。對孔子、孟子、顏回本人而言,實在也是一種幸福。
然而若以全面而完整地發(fā)展人性而言,這畢竟是有缺陷的。在艱難困苦的條件下,在物質極度匱乏的狀態(tài)下,顏回之類的人物只能發(fā)展其人性的某一方面,如品德修養(yǎng)的一面,而無法使各種潛在能力得到全面自由的發(fā)展;孟子所謂的艱難困苦磨練可以增益人的意志、毅力的培育,但假設他一生皆在艱難竭蹶之中,恐怕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徒嘆奈何了。因此,自我實現(xiàn)也好,以不假外求、自足的幸福為指歸也好,畢竟是離不開外在的條件,尤其是必要的物質生活條件。沒有人能逃脫這一點,除非是神。在此意義上可以說,沒有必要的物質條件就沒有幸福可言。
亞里士多德說,完善的幸福是人的沉思活動,因為在沉思活動中可以獲得自足、愉悅、閑暇、無勞頓、享福祉。但是他清醒地意識到,這只是一種神性的生活,不可能為多數(shù)人所享有。即便如此,沉思生活也離不開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人的幸福還需要外在的東西。因為,我們的本性對于沉思是不夠自足的。我們還需要有健康的身體、得到食物和其他的照料。但盡管幸福也需要外在的東西,我們不應當認為幸福需要很多或大量的東西。”[1](310)因為各種東西(主要是物質)都是外在的,它們再多也不足以達到人本身的持續(xù)、深刻、安寧的心靈愉悅,不足以激起人的內在創(chuàng)造力去豐富完善自己的人性。相反,如果沒有內在心靈的把持,過分的物質財富很容易成為人的累贅,甚至消磨人的意志,使人沉湎于物質的感官的享樂。這就與實現(xiàn)以內在的自足的生命價值、意義背道而馳了。
二
幸福若以個人的主觀感受為依據,就會產生無數(shù)各不相同的幸福觀,甚至產生截然相反的幸福觀。如果純粹以個人的主觀幸福感受作為日常生活的談資是無傷大雅的,而一旦要把幸福作為道德普遍原則,認定是所有人追求的共同目標,那么問題就會產生。
如何確定幸福這個目標?沒有一定的實際內涵,就不可能確定幸福這個目標,也就無從引導人們去追求這個目標。這就意味著幸福必須有其客觀的依據或尺度,而非單純的各不相同的主觀感受。
社會學就以何種社會條件能導致人們對生活質量的整體性、肯定性的滿意度,作為產生幸福感的尺度,換言之,是將社會的發(fā)展與全體社會成員的幸福值結合起來加以考察。社會學的這種探索把人的主觀感受與社會的客觀條件一致起來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一方面它提供了某種客觀的依據與標準;同時,它又從人們對幸福感受的普遍心態(tài)去作有力的佐證,通常來說,富裕的物質生活、良好的生活環(huán)境,往往會引起人們的快樂和幸福感。所以,人們考慮制訂“國民幸福值”、“幸福指數(shù)”等等,用以對應與國民生產總值的關系,以求推動物質條件的不斷改善與人們心理情感滿意度的同步前進。
但是,這樣的理論雖然在重視物質生活條件和生活質量方面提供了幸福的一定客觀依據,卻并沒有進入到幸福的核心和本質的內涵,物質財富的增長就一定會幸福?似乎不一定。不然就不會出現(xiàn)當今“物質財富的增長為何并未給人們帶來更大的幸福感”這一困擾人心的問題。
顯然,只要人們的認識仍然停留在物質增長與幸福、社會發(fā)展與幸福的表層關系上,就很難解答上述問題。人類的歷史和現(xiàn)實生活告訴我們,物質財富的增長、社會的發(fā)展至多是給人們的幸福創(chuàng)造了必要的條件,而未必一定使人們獲得更多的幸福或真正的幸福。這里,我們絲毫沒有要貶低物質財富增長和社會條件合乎人性發(fā)展的意思,我們認為這是人類獲得幸福的前提條件,但是這畢竟是外部條件,沒有人類對人自身根本價值的探討和深刻認識,還是很難真正解答幸福問題的。所以,自古以來對幸福的討論一再出現(xiàn),就是很自然的事了。哲學、倫理學之所以十分重視幸福問題,正是從幸福的核心、本質內涵角度去思考幸福問題,以期作為普遍的價值原則去影響和引導人們的.幸福觀。
亞里士多德指出,幸福是合于人自身的德性的實現(xiàn)活動。強調了幸福并不僅僅是純粹的主觀感受,還應體現(xiàn)在實現(xiàn)人的自身價值,提升人的內在品性的實踐活動中。亞里士多德所說的德性,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指能使自身生活得好并使人性得以完善的能力,幸福就是運用這種能力的活動。無論是康德還是馬克思,在這一點上基本上與亞氏的思想是一脈相承的。從根本上講,亞里士多德時期人的內在價值與今天人們的內在價值沒有什么本質的區(qū)別,只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具體內涵有所變化并且更豐富而已。然而,人們往往忽視或無視亞里士多德的說法,僅僅把物質生活所引發(fā)的當下的感官快樂和滿足視為幸福,或者只看到生活得好這一面而忘卻了人性完善的另一面。物質財富增加,生活條件改善,不能否認這是幸福,但這只是幸福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只能引起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