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下的海運提單風險分析
摘 要: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商品貿易日益廣泛采用象征性交貨的方式以及信用證支付的結算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單據成為了交易的關鍵。單據與貨物的實際情況不符,就可能產生嚴重的風險。海運提單代表貨物的物權,從而成為全套結匯單據中最為核心的單據,也理所當然成為出口商雙方、承運人、銀行等當事人關注的焦點。關鍵詞:信用證;提單;風險
國際商品貿易實質上是貨物流和資金流的對流活動。其中,貨物流是通過出口商交付貨物給承運人,依托承運人的跨境運輸來完成的; 資金流則是由進口商在保障自己能夠得到物權的前提下,通過銀行交付貨款實現的。貨物流與資金流的時間差是形成貿易風險最直接原因。
目前,國際商品貿易廣泛采取象征性交貨的方式,即出口商的交貨義務是在約定的出口國地點完成裝運,獲得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通過銀行向進口商提交包括提單在內的有關單據,就視為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如CIF、FOB等。在象征性交貨條件下,單據成為交易的關鍵,單據既是出口商履約的證明,也是進口
商付款、提貨的依據。
1 信用證業務是單證買賣業務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銀行應開證申請人 (進口商) 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向受益人 (出口商) 開立的有條件的保證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可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獲得開證銀行的支付。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受益人之間是三角契約關系。進出口商之間受合同的約束,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受開證申請書和履約保函約束,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由信用證約束。
2 信用證項下的提單風險分析
在國際貿易運輸活動中,有權簽發海運提單的不僅有承運人,還可以是非承運人的貨運代理人。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500》的規定,如果信用證中沒有反對,銀行將接受貨運代理人簽發的提單。由此,在象征性交貨條件下,進口商可能遭受諸多提單風險,具體分析如下:
(1)提單與貨物不符的風險。提單與貨物不符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三種典型情況:空頭單證、貨物數量與提單記載不符、保函換發清潔提單。
空頭單證是指提單表面記載嚴格符合信用證,但卻與貨物的實際狀況嚴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沒有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500》第十五條規定付款銀行對受益人提交單據的有效性沒有審核義務。銀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或法律效力,或對于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 或特殊性條件,概不負責; 銀行對于任何單據中有關的貨物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與否,對于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 或疏忽、清償能力、執行能力或信譽也概不負責。正是這種有效性免責形成了風險漏洞。在憑單付款的信用證結算方式下,賣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單,注明是“清潔的”、“已裝船的”、“裝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貨期”再加上假簽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結匯單據中的其他兩項基本單據: 賣方發票和保險單均極容易偽造,發票由賣方簽發,保險公司在簽發保險單時也只依據是否交納保費,并不查驗將來是否有貨裝上船。憑著這一套單證,騙子可以辦理信用證項下結匯,待收到錢后逃之夭夭。
第二種情況是貨物實際數量與提單不符。根據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 00》第第十五條規定,“銀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或法律效力,或對于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上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于任何單據中有關的貨物描述、數量、重量、質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或豐收在與否,對于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運輸行、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和/或疏忽、清償能力、執行能力或信譽也概不負責。”這一規定表明了信用證只注重單證相符,這一規定為賣方欺詐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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