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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法者的類型
我們處于法學的雙重任務中:一方面是解釋,另一方面是構造和體系,它暴露了經驗和實踐目的的任務之間完全不可調和的糾纏混亂,它使這種具備了只可與清教神學完全相似的結構相比較的特點;以實際上進行的,更為經驗主義論和更為目的論的雙重可能性為基礎,它確定了不停運動的鐘擺從這一端到另一端;它終極也決定它們對具體的人的吸引力,并且成為這樣一個的題目——它或許就是一個手中有這本書的年輕讀者要提出的題目:我應該嗎?僅有為數未幾的父母有能力且愿意,讓他們在大學受的子女以一個或兩個學期往大概了解一下更多科學領域,其目的不過是以此檢驗他們的愛好從而選擇他們未來的生涯。一般情況下,在年輕人跨過學術門檻之前,必須作出這種決定。因而,學校的任務之一就是要有意識地想法使學生獲得職業選擇的基礎。但是對正在從事學業的法科學生來說,他將來的工作領域會教他學會什么,這根本不清楚;而對從事其他專業,如哲學、歷史、神學、醫學、化學及此外所有專業的學生來說,即使在學校中,就已對其未來的職業有所了解。法學學生如同包西亞的追求者一樣(Fre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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