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離我們有多遠-淺議婚前財產約定制度
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馬克思盡管可以認為在發生性關系時的歡樂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約并不能據此而成為一種專橫的意志,它是依據人性法則而產生其必要性的一種契約。——康德
內容提要:本文從實例和現狀出發,以婚前財產協議為研究對象,以尊重契約自由和遵循法治為原則,突破傳統婚姻法理論,將婚姻法與經濟學的某些原理結合在一起,系統地論述了婚前財產協議的社會價值,提出了對其進行法律規制的部分設想,以供參考。
關鍵詞:婚前財產協議契約公示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被稱為全國財產分割標的最大的一起離婚案——哈爾濱宏鳴火鍋老板李鐘鳴、胡海英夫婦離婚案曾轟動一時:胡海英1997年6月與李鐘鳴結婚,婚后與丈夫共同創業,正當事業如日中天時,因感情破裂,胡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鐘鳴斷然拒絕了胡海英分割財產的要求,稱自己不僅沒有任何財產,反而欠下巨額債務。原來在訴訟期間,李已經擅自變更飯店、企業、房產、車輛的產權。
案例2.據報道,“外星人”巴西球員羅納爾多在婚前與其未婚妻多明格簽定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由于這位球星的個人財產估計有8000萬美元,如果不簽定一份協議,那將來一旦兩人離婚,羅納爾多的財產將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為明星的羅納爾多,將來離婚的可能性實在是太大了。這份協議將在兩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現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平均每年遞增9.08%;僅199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19.9萬件。據了解,這些離婚案中多數涉及財產糾紛。
筆者認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有很大的關系,而婚前財產協議作為夫妻財產約定的重要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下面筆者將就婚前財產協議問題淺談一下自己的拙見。二、婚前財產協議離我們有多遠
婚前財產協議是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及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這只泊來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陸我國并已在都市中悄然興起,但人們依然對此眾說紛紜,而搖頭反對者仍占主流。
(一)婚前財產協議是不是該安靜地離開?
有反對者認為:訂立婚前財產協議是對婚姻喪失信心的表現,將會帶來以下的困擾:
感情的困擾。愛情是男女雙方結合的紐帶、婚姻的基礎,所以在每對即將邁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來愛情是無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財產協議完全是對他們愛情的褻瀆,也可能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筆。
個體認識的困擾。大多數人認為簽定婚前財產協議是為了離婚分割財產作準備,而結婚并不是為了離婚,所以這樣的協議根本沒有必要。
社會壓力的困擾。中國社會長期的婚姻觀反對婚姻協議論,重視婚姻的道德性和倫理性,強調夫妻財產的一體化,而訂立婚前財產協議顯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韙之嫌。
于是乎,婚前財產協議幾乎成了“世風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詞,愛情至上的人們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們也產生了困惑:婚前財產協議,你是不是該安靜地走開?筆者以為,這樣的觀點似乎顯得過于傳統和保守,從經濟和法律角度考慮,婚前財產協議不失為雙方當事人的明智選擇。
(二)將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語: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說明人生的無常,人性的脆弱以及無奈,即便如夫妻這么親密的關系也不能例外。筆者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