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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失業保險求職補貼標準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廣州失業保險求職補貼標準,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廣州失業保險求職補貼標準
廣州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領取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求職補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從次月開始,不再發放求職補貼。
失業保險的主要特點:
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
一是普遍性。
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二是強制性。
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
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擴展:廣東關于對失業保險基金可作求職的補貼
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明年7月1日實施 基金支出范圍將擴大
4日,省人社廳網站正式掛出新修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條例將于2014年7月1日實施。新條例有多處修改,包括失業保險金標準可根據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而調整,農民工與城鎮職工標準統一,外省戶籍人員也可以在本省就業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新條例對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有所擴充,可新增用于“求職補貼”、以及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促進就業補貼。
外地人員可在就業地申領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擴大了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新增可用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求職補貼,以及經省政府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支出。求職補貼標準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5%,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求職補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新條例還規定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還允許重新就業者領取已核定的失業保險金。
外地戶籍人員也可以在廣東省內的就業地申領失業保險金。新條例規定,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保險金標準隨物價變動
新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月計發,省政府可以結合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與原規定的“實際情況”相比,“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更具體。此外,新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刪除了“不得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上限”。
新條例還刪去了“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規定,繳費規定改為“用人單位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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