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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職工醫保退休人員繳費須知
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職工的家屬醫療費用未納入統籌不予報銷)。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廣州職工醫保退休人員繳費須知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下列人員(以下統稱退休延繳人員),可以繼續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或者用人單位領取退休費的退休人員;
(二)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延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四)符合國家和省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規定可以在本市延繳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人員。
本市戶籍的退休延繳人員,不延繳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人員,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繳費至規定年限。在延繳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期間,按規定享受職工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3、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和退休延繳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到地稅部門辦理社會醫療保險繳費登記手續。
4、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及退休延繳人員的繳費基數為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5、靈活就業人員及退休延繳人員應當按其繳費基數的10%按月足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
6、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社會申辦退休人員,不足規定年限應繳納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扣除單位按照原規定計繳、計發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以下標準享受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資助:本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本市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屬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的,由政府專項資金一次性全額資助繳納;滿20年不滿25年的,由政府專項資金資助繳納50%,本人繳納50%;不滿20年的,由本人全額繳納。計算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以其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所在原獨立統籌區啟動實施醫療保險制度時點的上月確定,截止時間具體如下:市本級截至2001年11月,花都區截至2006年2月,番禺區截至2003年4月,從化區截至2005年12月,增城區截至2005年11月,廣州鐵路(集團)公司截至2004年9月。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50歲的男性、年滿40歲的女性失業后再就業并在新單位退休的人員,退休時應當由個人繳納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參照前款規定資助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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