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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生活性補貼標準
事業單位津貼補貼作為一種輔助形式,是對勞動者額外勞動付出的一種補償,一般是指補償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那么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發放規定有哪些?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事業單位生活性補貼標準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事業單位生活性補貼標準1
一、事業單位生活性補貼標準
。ㄒ唬┙y一津貼補貼標準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準,發放標準按省正式批準的方案執行。
(二)規范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
1、收支脫鉤。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個人收入與單位占有的國有資產和掌握的行政權力脫鉤,對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含經營性收入),要堅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統收統支,統籌安排。同時,由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將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處置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各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
2、規范來源。各部門、各單位原通過合法合規渠道籌集的、由各單位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全部上繳財政,作為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
3、專戶發放。津貼補貼通過財政部門集中統一發放。所有單位都必須按照文件的規定,設立津貼補貼專門科目,用于統一核算本單位發放給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津貼補貼,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發放個人津貼補貼。津貼補貼一律以銀行卡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工作要求
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部門、各單位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堅決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確保規范工作平穩推進。
在國家規范獎勵性補貼意見下發之前,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補貼一律取消。
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后,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擴大實施范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
三、監督檢查
從2007年3月1日起,各單位除了執行新的津貼補貼標準以外,其他現金、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獎金、福利一律停止發放。
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各種頂風違紀行為。凡違反有關紀律的單位和個人,都要進行嚴肅處理。對違反規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義、直接責任人,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事業單位生活補貼標準2
法律分析: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40%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退休的,其退休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退職的,其退職生活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50%計發。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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