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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異地工作怎么領失業金
在我國領取異地工作失業金有的主要方式有:失業職工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到本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無正當理由的,不得逾期辦理,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在我國異地工作怎么領失業金,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折。
3、失業人員本人應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號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癥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后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5)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
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
在省、自治區內跨統籌地區的,是否轉移失業保險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后60日內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轉出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提供相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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