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辦理北京工作居住證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怎么辦理北京工作居住證,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1、在北京居半年以上,并符合在北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可向所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2、申請人的《北京市居住登記卡》有效期已滿五個月且不到七個月,同時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北京市居住登記卡》換領《北京市居住證》。
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有:
本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本或者原籍公安機關開具的身份證明;
辦理人的居住時間證明,要有滿六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居住登記卡》或者《暫住證》,如果都沒有的,還可以提供有效的工作居住證或者六個月以上的納稅憑證或者社保憑證;
辦理人的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者連續就讀證明;辦理人近期一寸白底免冠證件照一張。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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