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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如何申請
根據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實施分散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的通知》(滬殘聯〔2014〕93號)規定,為規范相關操作,確保補貼政策落到實處。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上海市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申請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補貼對象
本市轄區范圍內,分散安排殘疾職工就業的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轄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除外)。
2、殘疾職工是指具有本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在法定就業年齡內(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殘疾人。
二、補貼條件
用人單位申請崗位補貼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為殘疾職工提供明確的工作崗位,與其簽訂一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并安排其就業;
2、支付殘疾職工工資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且為其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
3、無侵害殘疾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
4、按規定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補貼金額
1、用人單位每安排一名殘疾職工,與殘疾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為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崗位補貼金額計算方法為:
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比例×2
2、用人單位每安排一名殘疾職工,與殘疾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為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崗位補貼金額計算方法為:
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比例×3
四、申請時間
2014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的存續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計算),符合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按自然年度進行補貼,每年結算一次。
五、申請材料
用人單位應向其社會保險參保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需填寫《上海市分散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申請表》(附件),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經審核后返還,復印件加蓋公章):
1、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殘疾職工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3、殘疾職工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崗位補貼對應期間殘疾職工月工資發放憑證復印件;
5、社保部門出具并加蓋公章的《參保個人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原件及復印件;
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繳單位須出具《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收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復印件,免繳單位須出具《殘疾人分散安排就業申報核定通知書》復印件;
7、《上海市分散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殘疾職工核定明細表》原件及復印件。
六、審批流程
1、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初審。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申請,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予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提出審核意見,報區縣殘聯復核。遇特殊情況,可延長5個工作日。
對材料不齊全的申請,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受理,并當場告知申請單位予以補齊,同時退回申請材料。
2、區縣殘聯復核。區縣殘聯對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送的申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區縣殘聯應告知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通知申請單位,并于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用人單位提供的銀行賬戶。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區縣殘聯應將申請材料退回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由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七、其他
1、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認真審核各項審批材料,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對審批過程中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2、本操作細則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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