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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英德戶口遷入條件
戶籍,又稱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清遠英德戶口遷入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清遠戶口遷入辦理條件是什么
1、夫妻投靠入戶:夫妻雙方分居兩地(不同省,市,縣)或一方為農業戶口,另一方為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在遷入地有固定住所的,均可夫妻投靠入戶。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戶:遷入地子女有固定住所的,可根據本人意愿申請投靠子女入戶。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戶:凡與父(母)分居兩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學生,均可申請投靠父(母)入戶。
4、購買商品房入戶:所購新建商品住宅單元已經辦理房屋產權證并設置了門牌號碼;入戶人限于購房者本人、夫(妻)、父(母)和未婚子女。
5、隨軍家屬入戶:軍官、文職干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隨軍條件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以隨軍入戶。
6、收養小孩入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申請收養小孩入戶。
7、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及工作調動入戶:錄用公務員或招收職工,以及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同意調動工作的公務員或職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8、退伍、轉業軍人安置入戶:軍人轉業、復員、退伍到地方入戶。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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