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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結婚落戶指南
落戶指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落戶某地需具備落戶地規定的條件并辦理一定的手續才能落戶該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上海結婚落戶指南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申請材料
《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
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
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申請人系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及《居民戶口簿》;
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隨遷子女的相關憑證;
申請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憑證;
申請人在戶籍地的無業憑證或退休憑證(申請人系農業戶口人員的除外)。
辦理地點
擬入戶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受理窗口接收申請
設定依據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的批復 》(滬府[2009]7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人員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滬公發[2013]166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一)本市支內、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婚姻登記滿5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華僑人員(在本市戶口登記滿7年)婚姻登記滿7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結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與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戶籍,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生活基礎在本市、外省市無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參照“滬府[2009]70號”夫妻投靠第(一)項規定在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上海市公安局戶口事項辦理程序規定》(滬公發[2014]142號)第十二條下列戶口事項,應當由公安派出所審核,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審批決定:
(六)外省市人員投靠本市配偶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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