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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公積金基數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溫州公積金基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年度
2024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年度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時間安排
2024年8月1日—8月11日集中開展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工作。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全市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靈活就業繳存職工按以下規則申報調整2024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1、月繳存工資基數
2024年度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23年1-12月份工資總額除以12計算(工作不滿12個月份的,按實發月份工資總額除以實發月數計算),工資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確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按同級組織、人社和財政部門核定口徑計算。
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溫州市2023年度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含勞務派遣)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10180元,以下簡稱“月平均工資”),計算后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高于月平均工資3倍(即30540元)的,按30540元核定;低于2024年市政府發布的單位所在縣(市、區)最低月工資標準(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溫州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2490元/月;樂清市、瑞安市2260元/月;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龍港市2010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資標準核定。
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業戶及雇工、自由職業者、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因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以個人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按不低于所在縣(市、區)最低月工資標準、不高于30540元的范圍自主申報月繳存工資基數。
2、繳存比例
2024年度全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繳存比例按 12%執行,社會團體繳存比例原則上按12%執行,企業、民辦非企業以及其他繳存單位可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申報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在10%至24%區間自主申報繳存比例,參照單位職工繳存的個體工商戶及雇工,單位和職工在5%至12%區間自主申報同一繳存比例。
3、月繳存額計算
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單位月繳存額與個人月繳存額的合計數確定。具體計算方法為:
單位月繳存額=月繳存工資基數×繳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計算);
個人月繳存額=月繳存工資基數×繳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計算);
職工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額+個人月繳存額。靈活就業繳存職工月繳存額具體計算方法為:
靈活就業繳存職工月繳存額=(月繳存工資基數×繳存比例/2)(元以下四舍五入計算)×2,參照單位職工繳存的個體工商戶及雇工的月繳存額具體計算辦法參照上述單位職工的具體計算方法。根據《溫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實施方案》,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結清的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其申報的月繳存額還應不低于其申請貸款時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繳存額。
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原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期滿的,應當恢復規定繳存比例或恢復正常繳存;仍需繼續降低繳存比例至規定下限以下或緩繳的,應按規定重新申請辦理手續。
個人免繳
對部分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分中心、管理部核準,可以免繳職工本人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單位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申報要求
按照省、市推進“一網通辦”有關工作要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調整原則上采用線上申報方式辦理。各繳存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以下渠道申報:
1.已申領法人數字證書的單位,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的“法人數字證書登錄”渠道,選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服務事項的“在線辦理”申報。尚未申領法人數字證書的單位,可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網上服務大廳先行申領法人數字證書。
2.暫不具備網上申報條件的單位,可攜帶相關材料到各縣 (市、區)行政服務中心(市民中心)公積金窗口辦理申報手續。
3.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可通過“浙里辦”或窗口柜面申報月繳存額調整。調整期間,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可按規定申請漏繳、欠繳的補繳。
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調整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分中心、管理部將根據繳存職工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的不同情況,在維持繳存比例不變的基礎上,按以下規則分別予以調整:
1.單位繳存職工上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低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本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予以調整。
2.單位繳存職工上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高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上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繼續執行。
3.靈活就業繳存職工未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上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低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本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予以調整;高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上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繼續執行。
4.靈活就業繳存職工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結清的,其申請貸款時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繳存額低于本年度所在繳存機構最低月繳存額的,按本年度最低月繳存額予以調整;其申請貸款時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繳存額高于本年度所在繳存機構最低月繳存額的,按申請貸款時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繳存額繼續執行。(根據以上規則,若換算后月繳存工資基數低于本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下限的,按下限執行;高于本年度月繳存工資基數上限的, 按上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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