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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及額度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ǘ﹥斶住房貸款本息的;
。ㄈ┍患{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ㄋ模┓孔庵С稣技彝ナ杖氲谋壤哂诠芾砦瘑T會規定的;
。ㄎ澹┯鲇型话l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x休、退休、退職的;
。ㄆ撸┏鼍扯ň拥;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ň牛⿷艨谶w出石家莊市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非石家莊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ㄊ唬┍慌刑幮塘P,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ㄊ┮騾④姟⑸蠈W,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ㄊ┮騿挝唤馍、破產或辭職、被辭退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賬戶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
。ㄊ模┢渌婪ㄔ试S提取的情形。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一)至(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依照本辦法第(一)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按簽訂購房合同或首付款票據日期為準后延三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為限額,可每間隔6個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依照本辦法第(二)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在還款期間,可以上下半年分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但不得超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之和或購房價款總額。
依照本辦法第(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每三個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但不得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期間及當年實際支付的房租。
依照本辦法第(五)項規定,提取職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不能超過當年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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